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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实习报告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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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实习报告新版多篇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一

一、前言

法院是中国司法活动的核心机构,它有着严谨的运作体系和程序,是掌握司法裁判的神圣所在。大三暑假利用放假的时间,我去了xx法院进行专业实习,这次很认真的踏踏实实在法院实习,一来是为了丰富自己的人生经验,多一些阅历;二来是为了将在学校学习的知识应用于实践,看看理论在将来我们步入社会之后到底能有多大用处;三来也是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法院,因为我们专业将来必定跟法院打交道;最后也是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我们通过法律实践,了解社会,接触实际,巩固专业理论知识和提高实际操作技能,达到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通过实践的检验和锤炼,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这次实习要求我们熟悉立案受理前的工作,掌握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旁听民事诉讼的审理,并在法院相关人员的安排指导下,参与庭审的准备、组织、庭审笔录的制作等方面的工作;熟悉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程序阶段中的具体工作;熟悉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工作,实际体会“执行难”,思考“执行难”的症结;看看法院实际工作中所使用的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要求和写作技巧。

本次实习的场所是同学帮我找的xx区法院民一厅,从7月15日到8月11日,我们进行了为期一个月整二十个工作日的专业实习。帮了书记员的忙,完成了学院交给的任务,同时自己也从中学到了很多。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属基层人民法院,现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xx园欣苑一号。目前,在院工作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约352人,每年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约三万余件。为公正而高效的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xx法院一直从法院队伍建设、法院文化建设以及法院办公环境建设等方面不懈努力。20xx年底,充分体现着“法治化、人性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审判办公大楼的落成并交付使用,标志着:在经历了五十年不懈奋斗,并取得了辉煌成就后,xx法院又将从一个坚实的基础上起步,为下一个五十年的辉煌而努力奋斗。

我们实习的所在法庭是民一厅42法庭书记员办公室,42法庭有两个书记员两个法官。书记员主要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到立案庭领取新立案件,在本庭立结案台帐上进行登记;

2、负责案件开庭记录、询问调查记录、合议庭合议记录、宣判记录、执行记录等各种记录工作;

3、负责打印、校对法律文书;

4、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5、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6、对中止、延期及其它法定事由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及时报送立案庭登记;

7、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8、负责案件报结,报结前应填写好“案件流程信息表”和“报结案件移交表”,制作结案文书软盘,将预收诉讼费用转实收或提交立案庭办理减免缓审批手续;

9、负责审判庭卫生清理;

10、完成调研信息宣传任务;

11、庭长、法官交办的其它工作;

指导我们的书记员教给了我们很多法院有关的工作,例如卷宗的整理、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卷宗的归档工作,对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较深入及系统的了解。 同时指导我们的书记员也对我们提出了一些要求:制作笔录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核对准确无误; 整理、装订案卷应材料齐全、顺序规范、装订牢固、干净整齐; 保持审判庭环境清洁,做到无灰尘、纸屑、烟蒂及其它杂物; 庭审前阅读案卷,了解案情,布置好法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并向审判长报告; 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符合要求等等。

我们实习学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卷宗的整理。对这个从来没有接触过的工作一开始充满好奇,但是开始做起来的时候发现很麻烦很琐碎。原来书记员的工作看起来不起眼,但是却很是重要,并且工作量很大,需要细心和耐心。整卷也有其应该注意的事项,这些是书记员跟我们特别强调的。

首先,是否超期(三个月)归档应核对以下信息来确定,一审结案的以送达日期、撤诉笔录日期等为准,如判决书日期是09年1月1日,送达回证日期时2月1日,归档日是4月30日,即应认定为在三个月内归档,盖合格归档章。有二审的需看二审退卷函,以函上日期为准。切勿不核对日期就在备考表上盖合格章或写“厅内检查,超期归档”;

其次,因一方缺席而办理公告的判决须在判决公告期的三个月后才能归档,也就是说从办理公告后,共有六个月时间归档;

第三,所有的在笔录上的人都要在最后一页签字(法官、陪审员、书记员、到庭当事人及代理人),例:合议庭开庭笔录上应有该合议庭所有三名法官或陪审员的签名。

第四,卷皮书写规范,一审结果空白处应写明是以何种方式结案,判决(非判决书)、调解还是撤诉(仅此三种)。二审结果空白处应写明是改判(维持一审判决中的部分,撤销或改变部分)、维持(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撤诉或是调解(四种)。如是撤诉结案的,应在填写卷宗目录时写明是撤诉询问笔录而非仅仅写询问笔录。

第五,卷底页封存证物光盘之封条上应写汉字大写日期。

第六,装光盘的证物袋上应注明,原告/被告提供;

第七,签宣判笔录时注意要求当事人将笔录上要求的到庭当事人信息填完整,整卷时要补齐;

第八,卷宗目录上空格处应用斜线划满,以示结束。

第九,页码编的不够清楚,修改不彻底。有些数字写错了,只能用胶带改错,切记不是所有的数字写错了都可以在原数码上重写来遮盖。

第十,选择适合的卷皮,卷皮上的铅笔字迹应擦干净。60页到80页用中卷皮。往往选的过大。二审文书中缝处的钉需要取下来。

十一、卷宗目录右下方的附证物()袋处填写规范,没有证物用横杠划掉,如有证物光盘则须在()内用大写标出数量。

十二、如遇到证物中有公证书附光盘(即光盘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的情况,须在附证物()袋处填写清楚该光盘在第**页,例: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100)页,附证物(壹)袋,在第35页。

这些要求看着仅仅是些条条框框,照做就可以了,但在我们真正做的时候曾需要千万般小心。法院对归档工作要求很严,有时候一点错误就必须重新写重新做。这个整卷工作折磨了我们大多数时间,不过到最后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彻底的掌握了,在其中走了很多弯路,只有自己才知道。

书记员教我们的第二项是熟悉处理一个案件的整个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分为四大块:收发案件材料、开庭、写判决核判决、整卷移上诉移鉴定及整卷归档。

一、新收案件来之后,将案卷材料加上卷皮,卷皮上用铅笔写上案号与原被告姓名。同时电话通知被告携带证件(如被告是自然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如被告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单位,要求前来领取应诉材料的人携带并向法院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来院领取应诉材料(应诉材料包括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要求被告签署送达回证及地址确认书。如电话通知不到,可先后采取邮寄、亲自到当事人住所地或委托外地法院送达及公告的方式送达。[如在送达应诉材料时忘记收取委托手续或当事人身份证明可在证据交换时要求当事人补交]

二、证据交换,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两份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入卷,别一份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制作证据交换笔录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交换的同时,如可以确定安排开庭时间,可以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传票,如不能确定待确定开庭时间后另行通知当事人并邮寄开庭传票。

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首先安排开庭时间并送达开庭传票。(一般先打电话给双方当事人口头告知开庭时间及地点并通知当事人法院会将传票邮寄送达请注意查收,如某方当事人确有事在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不能到达,我们可以协调一下双方时间以确定一个双方都能到达的时间,之后再邮寄开庭传票邮寄地址按照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写,如无地址确认书一般需当事人来院领取);

(2)查收邮寄回单,如一直未有回单返回,在开庭前两三日电话查询邮件是否妥投,如已妥投可以查询或等待回单,如未妥投则需再次电话联系当事人确认开庭时是否确定能到庭,如存在可能不到庭的可能,则最好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再次送达开庭传票,以保证程序不存瑕疵;

(3)打开庭笔录头。第一部分录入开庭笔录中原告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部分,如有答辩状应将被告答辩内容也事先打入笔录;第二部分参照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录入原被告证据及证明内容,如无证明内容则只录入证据名称即可。

(4)每周三上午之前报下一周的陪审员计划。

四、开完庭之后将卷宗整理好,写判决核判决。核对完判决宣判,一般要求当事人来领取。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判决书发两份,没有代理人的判决书发一份,要求当事人签宣判笔录及送达回证。民事裁定书只需签送达回证。

五、在审判管理系统报结,报完结后填写内勤的结案统计表并将判决书或调解书(普通程序四份、简易程序两份)分好交到内勤。

六、移上诉

一般判决作出后一个月内基本可以确定当事人是否上诉,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后电话通知对方当事人来领取上诉状,发完上诉状后整理上诉卷宗并钉好,等待十五日如果被上诉人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则可将上诉卷宗转走。

七、归档

但是,在核对判决的时候也有其注意事项。首先核对标题、案号及落款处。案号一般在第一页的立案信息表处有标注。落款主要核对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名字(对照开庭笔录核对);当事人信息部分,如是单位要核对判决上的信息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住所地及注册号是否一致,如是自然人则核对其信息与身份证及开庭笔录中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只写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如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则根据其身份证及开庭笔录核对其详细信;程序性说明部份,注意原被告名称、案由及到庭当事人处是否有误,到庭当事人是否与开庭笔录所记录的一致;原告诉称核对一般比照其诉状及开庭笔录的陈述,特别核对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完整正确;被告辩称核对一般比照其答辩状及开庭笔录的陈述(当事人很多情况可能并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部分,一般先陈述当事人无争议事实,注意核对数字与日期等是否准确,再陈述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这些结合开庭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本院认为部分,大部分会引用审理查明中的表述,结合法律规定作出法院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判定,可以稍稍核对一下表述的逻辑及内容。判决主文部份相当重要,标点符号及内容表述均需认真核对。主文部分数字都为大写,不能出现阿拉伯数字,除了“20xx年”中可以出现“0”。

基本上这二十天的实习处理的时候学会的就是这些,除此之外还听了两三次庭审,这些看似简单但能反映出民事诉讼过程中最本质东西的内容构成了我本次实践的全部。当看着办公室里来的“新人”的时候,我才意识到我已经把这些东西烂熟于心了,我已经早已成为“老人”了,没想到会有我来指导别人的一天,看着他有些羞涩紧张的样子,小心翼翼地询问我曾经也问过的问题,是感叹了时光的流逝和记忆的重叠。我努力周正地告诉所有我所知道的一切,我希望他能够接替我的工作更好的帮助书记员姐姐和法官老师。

二、总结

经过这一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巩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通过与该法院的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在近二十多天的时间里,我基本熟悉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大致的全过程,这对我上个学期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温习与巩固将会有极大的帮助。理论与实践结合才能把知识学透。短短的二十多天,尽管实习之前觉得无聊、浪费时间,但现在回想起来收获真不少。这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锻炼机会。我在想,如果我们专业的每个人都能来法院真正、踏踏实实的一次,我们的法学教育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那该会培养出多少人才。我为假期没有来真正实习过的同学表示惋惜,同时也觉得我能有机会来实践一回觉得很骄傲,为我的法律生涯画上了很好的第一笔。

很感谢xx法院能给我这次实习的机会,这座庄严肃穆的建筑里面有的不是冰冷,而是书记员和法官们对我们的关怀和热情,原来以为很浪费时间的工作,可是到了最后,我发现自己还真的有了不舍,这段时光,虽然辛苦,却构成了我完整法律生命的一部分,也让我的大学生活终于有了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实习经历,也算是大学生活完整了。也希望法院能够多提供实习机会给我们这些大学生,让我们把课本的知识运用到实践。比如在实习过后,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看民事诉讼法的部分我觉得很轻松,因为实际实践过,所以根本就不用再死记硬背了。

三、致谢

在报告的结尾,我要再一次感谢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的法院工作者,感谢一直关心我给我的工作提出意见的书记员XX和XX,还有XX法官和XX法官,谢谢你们!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二

本人于20xx年7月在山东律师事务所完成了6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1. 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郯城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

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

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最后,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 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预期损失,根据20xx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 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 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 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 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 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3. 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

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4. 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各诉讼利用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当采用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各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

5. 有效利用拒绝调节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节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激励促成调节,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节,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节。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节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节。因此在诉讼中调节的机会有很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节。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节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节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节,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节放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节。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节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节程序对诉讼请求使大有裨益的。

法院刑庭实习报告 篇三

最初到法院的时候,我和法官、书记员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有时候相视而笑却不知说什么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尴尬,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虽然许多书记员和我们同龄,有许多专业知识不如我们,但三人行必有我师,他们的工作经验还是让我了解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还有法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很认真,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更是耐心解答。比如,一次和法官去价格鉴定中心,由于是刑事案件,我觉得像价格鉴定这样的事应该由公安局或检察院来做,而法官告诉我法院作价格鉴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鉴定,而这些是我在课本上没有学到的,或者说,如果不是遇上实际的问题,凭空是很难想到的。

我们从填写各种表格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案件的审判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从收案、分案到结案都被归入了电子信息档案。检察院会将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机关关于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一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价格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立案登记表、收案笔录是法院的工作。开庭公告、庭审笔录、宣判公告、判决书还有送达判决书回证、执行书及回证、提票,我们目睹的这些,其实已经是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后的程序。这让我真正把课本上的东西连了起来。

关于实习工作

接受了两年的的法学专业的学习,其中大多是理论方面的知识之后终于又有了一次真刀真枪检验我的学习成果的机会。与以前只是看看法制节目、听听讲座、观摩一下模拟庭审不同的是,这次在法院的实习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进入司法机关跟上人家的上班、下班的工作节奏来进行实战演练。经过实习,我感觉收获非常大,在实践工作中加深了对司法体系个部门工作流程的了解,增强了实际操作能力,尤其是司法文书的写作,进一步促进了理论知识向实际工作能力的转化,学到了很多平时在课本上没有的知识。

在刑庭实习,主要实习科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偶尔可能会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刑庭,每天的生活主要就是开庭,写判决书,写审理报告,做笔录。周而复始,日复一日。但是当你有足够的耐力能够坐的住和静下心的话,你会发现在刑庭的实习生活是非常有趣的!刚来法院实习时,在工作经验方面,我们这些实习生们几乎都是白纸一张,需要一笔一画的开始,一点一滴地观察他人的工作。我们需要做看似不起眼的小事情,主动打水、扫地、抹桌,积极的融入办公室的生活。不少同学抱怨说在法院大都要被人差遣,经常要帮人跑腿。不过我觉得,当我们今后走入社会上,谁一开始不被人差遣呢?至于跑腿,我想姑且理解为每个人都要从基层做起吧!在基层只要你努力积极,同样可以学到许多出乎意料的东西,这其中包括一些理论的落实,包括感受工作的氛围,同时也包括在一个小小的集体中的待人处世的方式。

首先,在法院做的事情就是翻阅和整理卷宗,通过阅读卷宗,我从大体上把握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看的越多,就把握的越详细。刚开始时觉得有些无聊,很没意思。而后来慢慢地了解和认识到查看和整理卷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是了解每个案子案情的关键,也是接触各类案件的最好机会,当我以仔细认真的查阅和整理过一本一本浓缩了法院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地了解了法院的具体工作,以及法官的办案思路。

其次,在刑庭实习做的很多的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书写,这些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庭审笔录、庭审提纲、合议庭笔录等,有时也会帮着书记员填写一些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提押票。这些法律文书的制作,毫无疑问都有一个比较模式化的框架,但是其中的内容却是需要你根据每个案子的情节来构建的,这就需要我们十分地仔细和谨慎地去抓住每一个细节问题了。起草判决书就有很多的东西是需要注意的,比如:

1、使用的程序不同,判决书的书写就有区别,是简易程序的有的地方就可以简写,是普通程序的很多地方就要详细的写;

2、被告人被羁押的场所男犯跟女犯是不同的,被取保候审没有羁押的也是需要注明的。在法律文书书写的过程中,我学到了不少知识,理解了许多理论问题。一个案子的案由字数可能最长也不过十来字,但是我们却不可忽视这几个字,判决时对一个案子的定性是很重要的,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将其定为有罪,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有时甚至是不可饶恕的;而即便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个人已经犯了罪,我们也应当准确地定性,既不能让罪犯逍遥法外,但也不能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享有的获得法律的公正、公平、合理对待的权利,对待工作负责,进而对人负责,也是我们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

再次,在法院实习,最大的方便就是可以经常去旁听庭审。刑事案件审判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在旁听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虽然已经学习了两年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

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四

调查内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调查时间:20xx年8月29日—20xx年9月23

调查地点: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调查方式:资料汇总 调查目的:因城市供暖而产生的纠纷越演越烈,供暖纠纷案件大幅激增,成为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迅速的一类。供暖作为一项社会公用事业,维持着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由于供暖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要想妥善处理该类纠纷,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建立一个适应社会发展的供暖模式。因此,通过对供暖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的调查分析,来解决供暖领域尚存在的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的缺位的问题。

调查结果:在实习期间我有针对性的对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办理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资料汇总:XX年铁锋区法院共受理供暖纠纷案件132件;XX年上升为206件,增幅56.1%;XX年更猛增到398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93.2%,与XX年相比增幅高达129%。近三年来,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成倍增长,我认为供暖纠纷案件激增现象的产生包括下面六个方面的原因:

一、因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导致业主拒交供暖费。近年来,大批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房地产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利益不同存在多种矛盾,业主因此而拒交供暖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二、业主个人因下岗、失业等客观经济原因而无力支付取暖费,从而造成拖欠。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因经济拮据无力承担取暖费、而被供暖单位告上法庭,这类情况约占供暖纠纷案件的80%。

三、供暖单位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用户拒交取暖费。例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没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所以用户拒交取暖费。此类案件比重很大。

四、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随着供暖费成本的逐年上升,单位的采暖费用负担越来越大,有相当一部分用热单位由于改制、重组,

职工下岗、分流,以及企业破产等变化因素,出现了无人交费,无力交费或者不愿意交费的现象,造成供热企业收费困难,致使供热单位被欠费拖累的难以为继。

五、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纠纷。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因素。其一,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交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其二,有些单位与供暖方签订供暖协议后,部分职工用户与该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调离本单位,而单位没有及时与供暖方就职工供暖费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又拒绝为该部分职工支付供暖费,从而产生纠纷。其三,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节现象。六、整体串联供暖体系使得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失去选择权,导致部分用户拒交供暖费。目前的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无法满足用户自愿选择的要求,在供暖费用较高的情况下,部分不需集体供暖的用户以拒交供暖费的方式表示抗拒,从而引发纠纷。 因此,供暖方只有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从而也就使得供暖费纠纷的案件大量涌现。因供暖合同具有连续性的特点,而一次诉讼或追讨只能解决之前拖欠的费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下一个供暖季到来时往往会再次产生新的大量纠纷。

不足之处 篇五

由于是第一次参加毕业实习,尤其是第一次这么真正走进社会,我在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因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多为二审上诉案件,没有机会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对案件的分析相对较少;二是没能带动同一庭内另一办公室的同学积极参与各种具体工作,致使工作任务分配不够均匀,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三是没能与高院其他庭室的实习同学进行广泛交流,实习内容相对单一,不能对法院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有全面的了解;四是没能与不同法院、检察院的实习同学交流实习经验,对全省司法系统的整体情况了解不多;五是在某些社交场合显得比较单纯,学生气较浓,没能很好地配合法官的活动;六是白天身体活动较频繁,晚上在教室学习感到比较累,考研复习效率不够高。

法院实习报告 篇六

遵照学校教学计划,我们分别被统一安排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习。本人很荣幸地被分配到市区人民法院实习一个月。

区人民法院坐落于区xx地段,是一个成立时间较早的法院。从外观上看,建筑风格较为陈旧,规模也不如一些新建法院那么宏伟气派。走进里间才发现,里面的办公设施较为简单。几面玻璃就就将一层楼分割成一间间办公室。虽然简单,卫生打扫得却很干净,给人一种宁静肃穆得感觉。办公室里面也布置得体,桌椅书柜、书籍资料摆放整齐,凌而不乱。逛完一圈后才发现,整个法院由两栋大楼组成,前面是立案大厅和办公用大楼。后面是审判庭,旁边是执行局和后勤部门,中间都有走廊过道连通,整个法院看上去就像一个四合院。而正是这么一个小小得去处却处理了周围方圆百里大大小小成千上万的案子。我不禁感叹: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环境再好终究是为了工作服务的,既然工作已经得到了基本的保证再追求环境和条件的优越又有什么意义呢我顿时释然,对法院的敬畏也油然而生。

带着这种敬畏感,我“闯”进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长,她将我领进最里间的办公室。办公室有三位法官、一名书记员以及一位比我早到一个多月的师姐。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虽然轮到我的工作不得并且大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坚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

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景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们,只会再闲谈交流中不时教导我们几句。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

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记得第一天,书记员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给我讲述了里面各种文件的排列顺序。由于挑选的案宗不够经典,她只能大致讲解一下,并让我多看卷宗自我总结。我便翻阅了一件件已经整理完毕的卷宗。虽然每见案子具体上大相径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诉讼文书大致上却是一致的。经过反复积累和巩固我最终能熟练的独立完成一件案宗的整理装订。

第二件事就是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实体而轻程序倾向。例如,很多案件是因实体存在错误的情景才启动再审程序,而很少又为了程序而进入再审的。又比如上述提到的合议的省略。我也经常耳闻目睹法官们为了方便又少走了一些看似不必要的程序。而这种一味的追求办事效率是建立在牺牲程序公正利益之上的。当前我国仍然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普遍现象,从此事件中便可见一斑。在我看来,所有再现的知识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事实情景,审判上所能到达的只是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原始状态客观事实。若干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而牺牲整个民诉体系的程序利益将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这种推测出来的法律事实也不必须与当时的客观情景相贴合。而仅有经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给诉讼参与人以公正、礼貌的感受和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理解,构成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期望我们能尽快能走出这种误区。

第三件事则是“终审判决不终极”的现象。申诉案件越来越多,入党申请书上诉率高居不下,这使得法官们经常做重复工作,工作压力也无形增大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对法院的宣判缺乏信任感。这种不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案子在我们看来是非分明、轻而易举并且法官也遵照了正当程序,适用法律也毫无错误,当事人却还屡次来法院申诉,并且直接顶到了院长、庭长上头去了。再者还有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的,有向政府告状的,有要求人大进行监督的。也许那些人确实很冤枉,或者他们的确受到了不公正的判决,当然我们并不排除那里面存在着一些司法腐败问题。但作为一个法院经过严格程序作出来的终审判决就应当具备其应当享有的权威性,否则法律是、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以往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想法律的作用得到发挥、价值得到体现、精神得到推崇,每个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与此相反,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必然架空。

第四件事便是执行难的问题。基层法院作为执行的主阵地,担负着全国80%的案件执行。但基层传统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地缘关系使得基层法院的执行现状并不乐观,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不尽人意。我虽然不在执行局,但我的一些同学曾在那里实习,我们私下里经常交流,也不止一次的听法官们提起过,所以还是又必须体会的。一个判决下来了,这个案子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完结,仅有等到判决的资料执行完毕才称的上是完美意义上的结束。而我了解到的情景经常是判决资料得不到兑现。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职责往往采取欺诈隐瞒的作法。有的推脱欠债、有的转移财产,还有甚者连假离婚都敢用。这便不得不让人担忧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度的问题。执行难是全国性的问题。其中的原因很多,有执行的环境问题,经常秩序不正常等因素。也不排除执行法官的素质问题。我想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能够从以下研究。首先,改革司法体制和完善法律制度,恢复制度系统的平衡。具体来讲就是解决司法独立性问题,减少部门和地方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增强法院的抗干扰本事以及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统一信息管理制度加重对逃避法律职责、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那些胆敢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人,应当作为刑事犯罪来惩处,另外还需

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当事人无法逃避法律职责,也逃避不了法律职责。其次,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体制和制度原因,但也有人为因素,异常是法官办案的公正性因素。己不正岂能正人,这是最基本的规则和道理。

最终谈谈我自身的问题吧。经过连日来的学习让我有了一个深切的体会:理论知识掌握不够,工作总结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够理解的;实践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会方面的本事仍欠缺锤炼。并且也不能很好的把二者融合起来。具体来讲就是课堂上的教学侧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对实践方面却很少涉及。这致使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捉襟见肘。很多情景下,一些司法操作过程中的小事对我们来说都很陌生,也经常使我们感到束手无策。还是拿整理卷宗来说吧,它看似微不足道,但其中所隐含的规律却不是一眼就能看懂的,其中的每一页诉讼文书都是有其合理的摆放次序的。所以在那里说句题外话,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主角,其培养的具备必须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本事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

所以,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实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写作网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我本人就从中获益匪浅,所以我是十分支持这次实习的。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七

一年前的这个时候,班上组织去xx省高级人民法院旁听某一民事案件。案件内容已经记不清了,可是当时庭审结束,法官说过的一句话却让我记忆犹新,“整个案件的审理如同做菜,前面还有买菜、洗菜等,你们看到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开庭只是一个小的步骤,如举证责任分配、合议等是你们看不到的,欢迎各位来民庭实习”。可能他把审案比作做菜有些不恰当,然而道理却是相通的。

带着这句话,我来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了一个月。民二庭负责合同和商事纠纷案件,区别于审理民事侵权和婚姻类纠纷案件的民一庭。我所跟的法官负责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根据是否符合民诉法第200条所列13款情形驳回再审申请或指定再审。一般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往往已经查明了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即便当事人申请再审,接近9成的案件都是被驳回再审申请。

然而,我始终觉得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不足。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往往是实质审查,几乎相当于又一次审理,只是不开庭,仍旧会询问双方当事人,调查案件事实。驳回了当然好说,关键是符合了上述情形(通常都是符合实质性的情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将会指定再审(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被撤销,案件重新回到二审模式。理论上指定的再审是一次全新的审理,但是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会觉得高院已经支持了其诉求,接下来的再审也应当符合其诉求(当然事实也确是如此,高院会发给指定再审的法院一份函,指明该案应注意的问题),要符合这一点,案件就必须是实质性错误。因此,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几乎不可能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而指定再审。

以前我觉得调解是非常不符合现代法治,应当摒弃,然而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后却觉得现阶段很难抛弃。法院积极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是双刃剑,好处是确实能很快化解纠纷,节约大量社会资源(二审、再审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同时法院不必采取繁琐的程序,当事人诉讼费亦减半)。调解带来的是短暂性的、对个案的好处,牺牲的却是司法的权威。有些案件反复审理近XX年,所耗费的社会资源甚至都超过了诉讼请求,而最后也经常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很多调解就是双方各让一步,一方利益受损,本质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那些久拖不决的案件最后就不能出现一个权威而且公正的判决来定纷止争?调解用的越多,权威就更难建立,一份真正公道的判决都可能让双方不服(有些案件真是双方都不服,都提出再审申请)。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即具有终极性,可是终极性又在哪里呢?这里我不只是说调解,而是指这一类杀鸡取卵的做法,如信访制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然而实际运用中这条所谓原则更像一句口号。对于民事案件,打官司打得是证据。接触的两边当事人人往往各说各的,似乎都是对方的错,完全是两个版本。在实际接触到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争议焦点在货物单价上。原告一方只有为打官司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录的电话录音,内容为被告一方公司员工从老板处听说的一个价格,再无其他证据。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以该价格作为单价计算总货款。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根据上述条款若要有足够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该电话录音,并且该电话录音的对象也并非直接的交易相对人,内心实在无法采信该证据证明的价格(不自觉地自由心证)。因此,根据民诉法第200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撤销原审判决,指定再审。就本案而言,若原告(卖方)能提供市场价格的参考,若高于或等于本案价格,均能大大支撑起诉求。

另一委托纠纷案件中我们认为一审、二审均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以此撤销了原审判决。该案还存在另外2个争议焦点:一是一张欠“票”,“票”看着又像条,写明xx元,另欠x万元发票。本案中确实存在既欠票(增值税发票),又有欠钱的情况,而“票”和“条”实在无法辨认。一方认为是欠条,欠xx现金和x万元发票,不然怎会写另欠;另一方认为是欠票,另欠只是强调的是另一笔整数票。从字面上解释,二者均有道理。但从字条的来源上看,委托方以欠条的形式支付货物的差价给受委托方,同时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而过去5年的货物单价均在x到x之间(支付的差价无非在x到x之间),因此有理由相信这是这一张欠票,货物单价*货物数量=发票额。另一争议点是诉讼费的计算。一审中一方提出了反诉,若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诉讼费应当分别减半(不需要申请减半)。而一审判决并未减半,二审以其当事人未申请减半而维持了一审。事实上二审一定知道一审法院计算错误,但又以错误的理由维持了错误,其实是引出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不足。其并未给出一个合理的救济途径,其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计算错误时应当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而此项救济权利太弱,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此案中当事人一并在二审中提出了诉讼费的问题,但二审既然维持了一审的实体判决,也就无从更改诉讼费的分担问题,因为诉讼费并不是判决的一项,没有法律依据更改诉讼费。同样在在审审请审查中,如果实体并没有错误,也只能驳回其再审申请。

实习结束之时,我又回望了一下法院那庄严的审判楼,威武的狮子。短短的一个月中,法院大门口不曾有一天没有上访群众,大大的“冤”字刺痛的不仅仅是每天进出的法官。跪拜在门口哭诉的妇女深深定格在了我脑海里,能扶起你的不是一双手,不是法院,而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

法院实习报告 篇八

首先,感激所有为我一个月的实习供给帮忙和指导的南汇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多谢你们!一个月的南汇法院实习,很愉快,受益匪浅!

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将理论付诸实践,让他在自我该在的地方,他才能发光,更好的得到检验!抱着这样的认识,我来到了南汇区人民法院。

一、初到法院满腔活力

20xx年7月15日,我们来到南汇区人民法院,法院政治部的领导接待了我们,对我们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提出了一些期望和要求,实习生们认真听取了领导们的讲话,个个充满热情。

我被分配到了“速裁组”。“速裁组第一次听到这个名字哎!”这是我当时的第一反应。可是没关系,我敢于挑战新鲜事物,就这样,我满怀活力,正式开始了在南汇法院的实习生活······会议结束后,同学们都跟着各自庭的庭长去熟悉了工作环境。我被带到了速裁组办公室,与我的指导教师审判员张教师,书记员童教师见了面。

第一天的工作由此拉开了······午间休息时,还在想着“速裁组”这三字,突然脑子里闪过“民事速裁”,这不就是吗!民事速裁程序是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契约予以法律保护,并赋予该契约以国家强制力。民事速裁程序自始至终均反映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法院在速裁程序中仅仅扮演一个引导者、询问者主角。在引导过程中,尽量经过协调,达成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权利以及诉讼权利方面的各种合意,从而突破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规定的答辩期间等诉讼期间的硬性规定,灵活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案件各方当事人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想通了,感觉人也舒畅了,接下去的日子,不再茫然!

二、结案日的来临

实习的这一个月正好赶上南汇法院的结案日,加之下个月是南汇法院并入浦东法院,所以好多的交接工作,案件异常多。

排序、敲章、敲页码、打目录、电脑结案、打印卷宗封面、装定卷宗、涂浆糊、贴封条······到最终的归档,一份看似薄薄的简单的卷宗,却经过了那么多的程序,足见其严谨性,却也是一件机械化的工作,在机械中寻找欢乐,在装定了几份卷宗后,根据其每个步骤的特点,想了个好听的名字给它们,如,我把敲章、敲页码称之为“内装修”,把涂浆糊、贴封条称之为“烤鸡翅”等等。

结案日的来临,就是我们每一天都应对着堆积如山的案件,为忙碌的工作添加点乐趣,解除点无聊,这就是我应对忙碌的态度。忙碌中,我们寻找娱乐,实习的一个月,正值上海的酷暑,法院有时到午时2:30才上班,所以,约上三五好友及其他庭的同学,书记员姐姐请我们唱ktv。我们忙碌并欢乐着······

三、离开时的不舍

即使很短暂,可是已经相处的有感情了!

一个月,很快!实习就这样结束了,离开的时候很不舍!这一个月,经过实习,我了解了很多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我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在法院的实习报告 篇九

20xx年10月8日到20xx年12月14日间我在**区人民法院进行了2个多月的毕业实习,短短2个月时间,除去周六周日,实际呆在法院里的时间只有五十天,但这五十多天来却感触颇深。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2个月的实习。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了**区法院,然后在邝庭长安排下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没多大难度,因为虽然民商法这一模块我们学的比较笼统和简单,但是凭着我以前在佛冈法院见识一个月的经验和备考司考时打下的基础,我相信我可以顺利的完成这次实习。

在民一庭实习的2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相信每一位来法院实习的学生,在法院干得最多的活就是帮文员整理卷宗归档,我也不例外。至今依然对初到法院那天交付给我整理的的那一大堆堆积如山案件心存恐惧,可足足花了我两个礼拜才整理完毕。所谓整理,就是按照审判的程序把材料按顺序排列好,然后装订成册送到档案室归档。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我阅读了大量的离婚案件、继承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都是与我们身边联系最密切的事,其中涉及到的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都是显得繁琐而复杂,需要法官们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和扎实的法律基础,才能公平正义的对待这些私事案件。

2、旁听案件。区人民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高难度的,到11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三百多份,民一庭703室有3位审判员(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2-3个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认识到的庭审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校对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2个多月里,曾帮书记员校对过不少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虽然判决书都是由法官们仔细写的,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避免不了一些错误,有些错误是语句出现了些混乱,或者是错别字和运算错误, 但自己由于不小心总是忽略了,因此就需要认真校对审查,要知道法律判决书和裁定书代表着司法权威,即使是一个字的错误也可能会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从校对法律文书中又可以进一步提升我的司法文书写作。

5、跟随法官书记员到其他地方调查取证。长时间呆在办公室里整理文件,思维终会变得迟钝,外出调查是最好的释压方法了。原先总以为凭借法官独特的身份去调查取证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有时要和被调查人解释很久他们才肯配合,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民事法官是没有实权的,不像刑庭法官或者检察官,他们根本不会理会民庭法官的解释说明甚至警告。有一次就是去某村的村委调取某村民的收入,那村主任就用极其强硬的态度拒绝了两次,直到第三次的到访才及不情愿的给我们调出那份在他们看来轻而易举就能拿到的清单。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啊。跟着法官们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至少学会了如何用语言文字去说服别人。

在法院里呆了差不多个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在民一庭的案件总额中,离婚案件大概占了总案件的一半以上。刘法官曾经审理过一个尼日利亚籍男人和本地女人离婚的事。尼日利亚籍男人和女人结婚后以做生意为名回到其本国,结果一去不复返,于是女人提出离婚。在这种涉外民事案件法官们都仔细分析,但是案件审理过程比较困难,这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一方当事人一直无法联系到,最后只能发出公告。法院审理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传召出庭都只能照常开庭,根据最后判决支持离婚。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80后的离婚的占多数②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离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地位提高③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④因家庭暴力和第三者原因引起离婚较多。

2、财产分割纠纷。其中很多的遗产分割问题特别复杂,因为很多遗产的数额相当巨大,涉及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经过了很多的转移,需要法院一一进行调查确定,而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数量相当多,他们的住所地多不同,有不少更加是港澳和欧美的华人,加上他们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和争论,更加给法官们的审理增添了不少的难度。但法官们也只能耐心一点点地去调查审理,一起争论分析,结合各种法律法条和案例给继承者一个合理的裁判。这使我深刻认识到,要做一个资深的法官,除了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以外,还需要长期判案的经验和冷静敏捷的头脑。

3、劳动合同纠纷。这个是我在法院里看到最多的案件,估计是临近春节,很多出来打工的外来工由于收不到自己的工资于是把雇主诉上法庭。特别是新的劳动法的出台,雇主们为了避免自己的损失强令工人从新签定合同,工人签了就等于把自己以前的工龄都给丧失了,当然不愿意签,这就让不少的打工一族失去了工作,这让我深思,新的劳动法对劳动者而言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在法院听了几起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后,发现在辩论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总在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或者强调是雇佣关系,而劳动者的代理人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是一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审理这类案件还要涉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要认定工伤的提起赔偿的话要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争议案件要提起诉讼一般有个先决程序,就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总结一下有这几个特点:

1、并非行政机构,因此如果对其仲裁裁决不满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其是社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仲裁组织,专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3、其设立和管理主要有劳动部门负责,仲裁员也多为劳动部门人员,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质。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2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法官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