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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栏目: 章程规章制度 / 发布于: / 人气:7.9K

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为加强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的管理,现就我公司返聘退休人员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返聘是指我公司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继续工作。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现阶段返聘的重点是人才紧缺的主专业技术人员和副总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对其他岗位一般不予返聘。

二、具体条件

1、拟聘部门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人员急缺,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2)周期性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继续进行,又因人员紧缺无人接替的;

(3)因临时性、特殊性的工作需要。

2、返聘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专业技术人员或副总以上管理人员;

(2)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3)身体健康素质良好;

(4) 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任务。

三、聘期

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与返聘对象双方都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终止,须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1、非主专业副总以上管理人员,返聘期为一年;

2、主专业技术人员,返聘期为1-5年;

3、确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需延长返聘期的,报院长审批,最高延长至70岁,市及国家级专家可长期聘用。

四、返聘手续

1、拟返聘退休人员的部门,首先由部门及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上报院领导批准。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返聘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要求及福利待遇。

五、返聘薪酬

根据返聘期的工作内容,采取谈判工资协商拟定,报院长审批后执行;

1、工资:返聘员工保证全日制工作的,返聘工资为原工资级别中基本岗薪的80%,不能保证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根据考勤按比例扣减。

2、奖金:

(1)返聘期间有具体部门或聘任职务的,根据所在各部门经济效益情况,确定返聘人员奖金额度,由用人部门根据返聘人员的业绩自主确定。

(2)院副职行政管理人员返聘期间无具体返聘部门和职务的,按机关最低奖金系数的一半发放奖金;返聘期间每周坐班时间少于三天(含)的,原则上不再发放奖金。

3、福利待遇;

科目

全日制工作标准

不定时工作标准

备注

饭费

20元/天

20元/天

按部门考勤

通讯费

无行政职务的

100元/月

50元/月


聘用担任行政职务的200元/月

交通费

无行政职务的

200元/月

100元/月


聘用担任行政职务的

按本级别的70%

防暑降温费

900元/年

900元/年


劳保费

100元/月

100元/月


六、有关说明

1、返聘期间,如有违反院相关管理制度或工作上无法胜任,随时解除返聘协议。

七、本文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返聘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