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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监管问题考核扣分实施细则

栏目: 章程规章制度 / 发布于: / 人气:3.41W

企业财务监管问题考核扣分实施细则

企业财务监管问题考核扣分实施细则

(一)存在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违反财经法纪或财务监管相关制度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在调整相关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和造成损失金额大小等给予考核扣分处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其中属于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扣减0.1-1.0分;属于产生特别重大不良影响、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扣减1.0-2.0分。

1.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执行不规范,包括母子公司存在重大差异,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等。

(2)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不准确,包括未全面、准确、完整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虚构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成本确认不及时等人为调节经营成果行为等。

(3)资产、负债确认与计量不准确,包括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无形资产摊销不足、预计负债计提不充分等导致重大潜亏,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不准确,人为操纵估值,公允价值计量不规范,资产、负债分类不准确(如将负债计入权益),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存在账外资产等。

(4)期初数调整不规范,包括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各期损益,未按有关批复对清产核资等事项正确进行账务处理等。

(5)财务报表编制不规范。包括未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导致合并范围不完整或不准确,合并报表抵销不充分等。

(6)重大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7)其他人为造成会计信息质量失实的问题。

2.企业违反财经法纪或财务监管相关制度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

(1)因内控缺失或内控执行不到位,发生员工违规贪污挪用大额资金等。

(2)存在私设私存小金库行为的。

(3)开展融资性贸易,或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人为增加购销环节等,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的。

(4)违反国资委关于融资担保、委托贷款、金融衍生业务、 PPP 业务、永续债等管控要求的。

(5)未完成国资委关于资产负债率管控、“两金”管控、重点亏损子企业治理等专项任务目标的。

(6)落实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工作要求不到位,风险防范工作不力,发生债券违约行为或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7)其他违反财经法纪或财务监管相关制度规定问题。

(二)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1.主观恶意系统性造假,或内外勾结、串通舞弊,规避监管要求或欺骗监管机构的。

2.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违规违纪问题、出现财务危机等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导致相关救助、监管工作延误或被动的。

3.国资委明确指出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要求企业夯实资产质量、切实做好整改,但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影响较为恶劣的。

4.同类型问题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

5.造成社会舆论恶劣影响,影响中央企业整体声誉形象的。

6.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

1.主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资委,并已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尽力减小影响和挽回损失,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的。

2.因历史遗留、政策影响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已积极采取措施整改,但无法一次性消纳的。

3.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存在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导致企业所属上市公司退市、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国资央企工作大局和声誉形象、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特别严重情形的,给予考核降级处理。

(五)对重大会计信息质量问题,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考核扣分处理外,对以前年度考核结果正向影响的不予考虑,对以前年度考核结果负向影响的在当期经营结果中予以扣除,其中涉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变更等情况的,国资委可视情况追溯以前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