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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栏目: 章程规章制度 / 发布于: / 人气:1.24W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知识,增强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二、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等;职业健康基本知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对象与方式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2、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3、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4、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5、公司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建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