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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营业执照却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栏目: 企业范文 / 发布于: / 人气:2.75W

一、研究问题

注销营业执照却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某汽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自然人许某于2001年签订租赁合同,并于2002年经市公证处公证。但出租方公司于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出租方在公证时提供手续不完全,公证处未完全尽到核实义务。此后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承租方履行完毕交付房租义务,出租方也于租赁期间提供房屋供承租方使用。此时研究问题如下:

1. 出租方公司于合同签订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进入清算程序,此时签订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 该公证书是否应当撤销?

二、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生效及无效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2.结论

根据《民法通则》以上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法人在终止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只有在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解散时才终止。根据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公司的解散中并未提及吊销营业执照。虽然2006年修正的《公司法》中将吊销营业执照认定为公司解散事由,但2002年应当适用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故,该公司不能根据《公司法》认定为解散,也不能根据《民法通则》认定为终止。

综上,2002年时,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法律并未明确提及其性质,也并未认定法人终止。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未终止的企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2002年时,该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及论述,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与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为该合同有效。

三、公证书是否需要撤销?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

第十八条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2.《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1991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

(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三)公证书内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

(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

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二)结论

《公证暂行条例》并未对撤销公证书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该项公证申请日期为2002年6月24日,出证日期为2002年6月25日。

根据1991年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只有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法补充必要手续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时,才需撤销公证书。

根据以上第“一”部分的论述,此次公证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故,虽然该公证书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未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合同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且租赁合同已期限届满,承租人也已及时履行合同,该公证书不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