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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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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国网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三型两网”世界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战略目标,激发基建技术创新活力,推进基建新技术实用化研究及应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术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新技术是指以提高工程寿命、节能降耗、绿色环保为方向,解决工程建设技术重点、难点问题为目标的设计类新技术、施工类新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是指采取依托工程、设计竞赛等方式,确定研究内容、技术宣贯、成果应用、监督考核等管理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采取国网基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简称“省公司”,下同)建设部两级管理的方式,并依托公司双创线上平台、基建综合数字化管理平台等,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实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工作,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负责提出基建新技术研究方向及目标;

(三)负责牵头组织重大、关键基建新技术研究,确定试点工程;

(四)负责基建新技术研究成果发布及管理;

(五)负责组织重大基建新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培训、宣贯。

第七条 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省基建新技术研究工作,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重大、关键基建新技术研究;

(二)组织基建新技术成果总结提炼、推广应用、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省基建新技术研究成果培训、宣贯;

(四)负责确定本省基建新技术试点工程,配合国网基建部确定重大、关键基建新技术研究的试点工程。

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基建新技术研究的落实,掌握研究进度、阶段成果和质量水平等情况;

(二)负责明确各工程新技术应用条目,组织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

(三)报送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总结应用经验。

第九条 技术支撑单位管理职责

(一)中国电科院、国网经研院、国网联研院等直属科研单位负责跟踪国内外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发展动态并按季度报送国网基建部;

(二)中国电科院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编制基建技术(含新技术)统计指标体系,并按年度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三)中国电科院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编制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目录;维护公司基建新技术成果库;

(四)省公司经研院负责配合省公司建设部开展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工作。

第三章基建新技术研究管理

第十条 基建新技术研究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于国家强制标准调整,需要结合电网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开展研究的;

(二)国家部委发布推广应用的工程建设新技术等;

(三)公司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技术规定等需结合工程实践进行优化调整的;

(四)《国家电网公司重点推广新技术目录》、《国家电网公司新技术目录》、公司年度科技成果等需要结合工程实践开展深化应用的;

(五)国内外其他领域技术在电网建设工程中集成创新和综合应用的。

第十一条 设计新技术研究包括变电一次设计、变电二次设计、变电土建设计、线路电气设计、线路结构设计等。

第十二条 施工科技创新研究包括施工技术、施工装备、施工调试和施工管理等。

第十三条 省公司建设部负责组织提出基建新技术研究应用需求,利用基建新技术成果库进行查新查重,避免重复研究。新技术依托工程是为新技术应用提供验证的工程,根据拟采用基建新技术的具体特点,结合电网工程具体建设的实际情况,可选取拟建、在建工程。

第十四条 依托工程开展研究,其经费在依托工程概算的知识产权转让与研究试验费中计列,专款专用。研究经费结算,应统一纳入依托工程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依托工程开展设计竞赛,应围绕竞赛重点进行专项研究,分类梳理创新亮点,将创新亮点整合集成到依托工程中,结合工程进度及时总结应用成效。

第十六条 依托工程基建新技术研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招投标管理有关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 依托工程开展基建新技术研究,研究工作应在工程施工结束前完成,确保研究成果应用落地。

第十八条 省公司建设部加强研究全过程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协调机制。开展阶段性成果检查与协调,掌握研究进展,推进研究按计划实施。每年11月,省公司建设部汇总全年研究成果,电子版材料报送国网基建部。

十九条 在基建新技术研究过程中,依托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研究工作可以终止,并报省公司备案。

第四章基建新技术成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基建新技术先进性、成熟度、适用性,基建新技术成果分为推广应用类、发布应用类、限制禁止类共三类。

推广应用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技术,工程条件适用时应积极应用。

发布应用类:安全可靠,技术原理、方法可行的技术,应结合工程条件专题论证,经公司批复后方可采用。

限制禁止类:指已无法满足电网工程建设的实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及行业发展的技术,或已有替代技术,需加以限制、禁止应用。

第二十一条 基建新技术成果按年度发布,采取“两个目录”的方式:设计新技术以基建设计新技术应用实施目录形式发布,施工新技术以施工科技创新成果推广目录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网基建部建立基建技术研究成果滚动更新机制,及时将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纳入“两个目录”,推动成果在公司系统内共享共用。

第二十三条 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保护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基建新技术主要通过新技术试点工程和技术交流等形式进行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搭建技术交流平台,加强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培训、宣贯。总部和各省公司原则上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培训宣贯会议。

第二十六条 省公司建设部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结合工程设计策划,推进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初步设计开展前,策划新技术应用条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落实基建新技术应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设计阶段应在初步设计中专题(或章节)论述新技术成果应用方案,在相关工程施工图文件中落实新技术应用,并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制定新技术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

第二十九条 设计评审中应对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基建新技术应用情况进行专项评审,重点对基建新技术应用合理性、应用范围、应用效益、施工图落地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专题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成熟可靠、适用范围广的基建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纳入通用设计等标准化建设成果。鼓励将基建新技术研究中形成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向技术标准、产品标准转化,推动基建新技术与工程应用、标准制定、产业升级协同发展。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公司对未按照基建新技术试点工程实施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相关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编造资料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应用限制禁止类技术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其纳入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网基建部组织对省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全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5〕221号之国网(基建/3)178-201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