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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栏目: 企业管理范文 / 发布于: / 人气:2.39W

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及不断增值,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增加资本积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要生产资料,各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掌握各项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清查盘点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改、检修和出售、无偿调拨、盘盈、盘亏、报废、租赁、投资等事项,均需按财务管理权限及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与归口相结合的原则,省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分工权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六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部门,从价值管理角度确保帐卡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完整。

(一)、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参与盘查清点;

(三)、会同和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按照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资金情况,提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购建和更新改造规模的意见;

(五)、参与固定资产检修计划的制订,并监督检修费用计划的执行;

(六)、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资产保险和残值回收工作。

(七)、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的资产保险由省公司负责办理,委托省公司经营管理的参股公司其他单位原则上也由省公司统一办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生产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确保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保证卡物相符,协助组织清查盘点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各项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

(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各项固定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

(六)、负责各项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管理,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调度部门负责主管调度通讯系统的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技术管理。

(一)、负责调度、通讯各项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运行、维护等技术管理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有关调度、通讯部分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查有关调度、通讯系统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生技部门审核。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分工主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维护保养。

(一)、负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及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装,经批准后组实施;

(四)、审查有关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是采购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参与和进行资产的购建、出售、报废、清理等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好使用效果,负责维护、保管好在库的资产。

(一)、负责按批准计划,采购固定资产,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和领退手续;

(二)、妥善保管在库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其完好无损;

(三)、办理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租赁和报废资产的清理、残值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负责按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进行建设并负责工程的质量及如期完成。

(一)、在建设期间对原有固定资产因工程需要需拆除或报废时,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二)、工程竣工资产移交时,要开具移交清单随实物移交。并在规定期限内,编竣工决算送审,移交清单应与竣工决算一致;

(三)、在建设期间,部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因工程需用,应即开具清单移交给生产单位,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各领用单位)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负责所管理的资产维护检修,保证资产的安全健康运行。

(一)、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并需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资产的保管使用落实到人;

(三)、经常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卡物不符,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各单位机构设置和分工不尽相同,各单位在制订管理办法时,可适当调整和补充,并将各自制定的管理制度(办法)报省公司。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价在两千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价在两千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非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等。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列入固定资产的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按《华东电网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凡列入目录的资产,均属固定资产,不受单位价值限制。

固定资产的帐卡登记以目录所列的登记单位为计量单位。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大类。

各大类下再以基本属性,按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和核算。其属性分类为:

发电及供热设备、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讯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水工机械、检修及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运输设备、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按审批权限及批准的计划进行。不论何种资金渠道增置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必须由企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建设单位移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按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改、扩建工程如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按原有价值加上改、扩建费用,减去拆除部分的变价收入计价。如推倒重建,则按新工程决算计价,原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或按市价),加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成本计价,其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累计折旧。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不包括安装费用),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用计价。同时按已提取的折旧,计入累计折旧。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同时按其新旧程度计入累计折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费调试费等计价。

(七)、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十九条固定资产帐面值不得随意变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

(二)、根据国家规定,对用于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议作价;

(三)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或拆除附属设备、调整原资产价值;

(四)根据已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的计价有错误,必须更正。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与清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少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转让;

(二)、各单位按财权划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对闲置、多余的等固定资产出售,其价格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合理作价,一般不应低于净值。

在出售时,由资产主管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出售单,经批准后,作为开具发票的依据,并负责收回货款。财务部门据以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三)省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经省公司年批准可实行无偿调拨。

固定资产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无偿调出时,保管使用部门根据批文填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双方签章交财务部门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四)、有偿调拨的计价原则是,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技术性能尚好的设备按质论价。

(五)、固定资产无论有偿或无偿调拨,均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省公司所属单位,由省公司审批,基层单位内部固定资产转移由企业自行建立审批制度。

每一单位帐面原值在十万元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六)、用户投资兴建的专用输变电设备和地方投资兴建的农用输变电设备,建成后因供用电管理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报省公司批准,移交给电力系统统一管理,实行无偿调拨。电力系统建成的输变电设备,无偿调拨给系统外管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凡属大型施工机械、50000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22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30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对外调拨,均需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八)、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报废:

(一)、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修复费用太大或修复后使用年限不长,经济上极不合算;

(二)、腐蚀、损坏严重,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又无法整治的;

(四)、已淘汰的高能耗、低效率产品,无另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的;

(五)、国家规定报废的;

(六)、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配件供应,又不能修复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已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二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其中凡属主机设备的报废,由省公司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二)、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必须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一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在十万元及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三)、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报废申请由使用和保管单位提出,经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后,填具意见,由各单位按财产划分权限规定申报。

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应由物资供应部门统一管理,作好处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盈亏,应由原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分析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填具固定资产盘亏单,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上级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财务处理。

由于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出售和管理不善造成报废、盘亏的,应追究有着责任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毁损等财务损失 ,需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并同经税务机关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以下,需经地市国税局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及以上,需由省国税局批准后方能税前列支。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计算折旧的依据为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提取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按《华东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分类、年折旧率表》计算、提取的办法。折旧年限和折旧率上表分类折旧年限与折旧率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股份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生产车间安装或存放备用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或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新建水力发电厂先期竣工的堤坝、隧道和火力发电厂先期竣工投产的若干机组共同使用的厂房、建筑物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但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六)、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的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分支机构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全额上交,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性支出。各项工程使用折旧必须报省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修理的费用:按月将实际发生额计入修理费用。大修费用应按大修管理办法编制的计划经批准后,按项目进行控制。

部分大修项目,如水库大坝、灰场、输电线路等,如修理费用数额巨大,经省公司批准,可在大修间隔期内:分期计入有关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租赁和投资

第三十一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同样管理,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计提折旧。

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合同、协议由承租主办部门按期通知财务部门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协议其所有权属我公司时,转作公司资产。

第三十二条  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多余、闲置及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查,按财权划分规定批准后出租给其他单位。资产出租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出租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赁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及修理费用等双方权责。出租主办单位负责资产交接;租赁期间经常了解资产使用保养情况,通知财务部门按期收取租金,合同(协议)期满进行资产验收收回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根据财权规定审批。

投资时与对方订立合同(协议),明确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和价值;投资后的权、责和各有关事项,据以遵照执行。资产价值应由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重新评定。

凡使用房屋、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股合作、合营的企业应按合资、合作签订的协议或经营章程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获取资产权益,以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章         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卡片是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工具,是实物动态、表态管理的纽带。在资产增加时由财务部门会同生技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存财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副本两分,一份由资产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门。副本可根据需要多设几份,供有关单位或部门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纪录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和数量;

(二)、资产原值和加上安装费用后的总值,及其变动情况;

(三)、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和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四)、资产启用时间和保管使用单位;

(五)、累计折旧情况:包括建卡时已提累计折旧及调整折旧额,年折旧率及其变动情况,停提折旧情况等。

(六)、固定资产卡片编号,编号可用10位数,前六位为固定资产的代码号,后四位为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顺序号,资产增加时,顺序号增加,资产减少时,其缺号不再补充,在资产实物上可装订牌号,牌号与资产顺序号一致,以便卡物核对。

为今后适应电算化管理,编号方法可根据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要求规定确定。

财务部门保管的卡片正本,要及时补充各项应填资料,以加强静态管理和计算单项资产的累计折旧。

第九章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产权非本公司所有,而接受委托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对受委托管理的发、供电资产,其生产运行应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管理资产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及其价值。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范围和委托管理期间突发事项的处理办法。

(三)、大修、更改等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决算审定办法及资金来源。

(四)、运行、维护、日常修理等费用支付办法。

(五)、委托管理费用的数额和支付办法等。

华东集团公司内部资产委托管理时,另订办法明确。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管理的资产均应按委托合同(协议)所列资产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分别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据以管理资产的动静态,并作为与委托方核对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目前已受委托的农电资产应按规定按月提取农电维护基金,在该项资产的维护基金达到原核定的价值时,按合同(协议)规定转作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