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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拦住捅向法治的刀

栏目: 小论文精选 / 发布于: / 人气:2.58W

“9月9日上午9点5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将4名法官捅伤。目前,4名伤者正在十堰市人民医院抢救。凶手已被抓获,案件正在侦办中。”虽然在9号、10号那两天,这条新闻几乎占满了我的朋友圈,但我看着也不觉得有什么稀奇得了,最近几年法院遭遇暴力事件已经不是个案。这类事件在我们遵义也有过,作为一个老城法院街的老住户,我永远都忘不了2009年10月14号发生在遵义中院的那起恶性事件,那个杀了一名法警、伤了两名保安和一名物管的何胜凯至今也让我觉得背脊发凉,他杀伤的虽不是法官,但他自己也承认他想杀的就是法官或法院的领导,只是苦于“找不到”和“进不去”,才让那几位受害人当了“替罪羊”。我记得那一年我还在读大三,学法律专业,当时我唯一的感受是为我们国家公民淡薄的法制意识感到悲哀,想不到时隔几年,我仍然没有能从这种感受中解脱出来……

拿什么拦住捅向法治的刀

拿什么拦住捅向法治的刀?

湖北十堰的事件一出,网络上就热闹起来了,一些非理性的声音又一次传出,甚至有人还在为这次事件叫好,觉得这四位法官是“活该”,还声称什么法院的安检系统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法院真正的安全门是司法公正”。看到这些,我真想问问,难道我们的司法真的不公正到了大家都该揭竿而起的地步了吗?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都有自己想要保护的利益,如果法院一旦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我们就应该去对法院和法官施以暴力,这是个什么社会?我们国家法制的尊严又何在?

照那些为这次事件叫好的人的观点,司法公正是法官人身、财产甚至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基本前提,没有让当事人得到司法公正的法官不仅可以被指责、辱骂,甚至可以被杀死,就因为法官有过错在先?这样的逻辑,我只能说完全和法治社会是背道而驰的。

“真正的安全门是司法公正”,这句话乍听之下觉得说的太好了,简直是至理名言,因为只有公正才能让人民满意,满意了才不会有人埋怨法官,就更不会有人伤害法官了,所以人民的法院还要啥安检,法官问心无愧自然不用怕。但是我们仔细想一下,我们人这种生物,自私是我们的本性,每个人认为的公平都有自己的标准,要法院满足每个人对公平的定义,可能吗?所以我认为这句话直接就是废话一句。

实体公正只能是虚无缥缈  程序公正才是法治的根本

一般来说,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看得见和能感受到的公正。它要求诉讼活动公开、平等、中立、及时和严明,这种直观的公正,是现代社会追求诉讼公开平等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特别重视程序公正,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把程序公正放在重要位置,当程序和实体冲突时,要以程序为主,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才能合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当事人接受裁判的结果。

实体公正包括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地得以实现。在实体公正中,不管是依法认定事实,还是正确适用法律,都需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必须跟着程序来,换言之,就是没有程序正义是不可能有实体正义的。

当然我们也不能说有了程序上的公正,就一定会实现实体的公正;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一定没有实体的公正。因为实体公正的得出,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过程,这由诉讼程序主导。如果违反程序公正,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也适当,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司法是一个过程,这里的实体是过程的结果,司法过程是否公正对于整个司法是否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知识背景、家庭背景、甚至民族背景,所以每个人对个案的实体公正是着有不同认识的,正所谓“正义有着一张普洛秀斯似的脸”而变化无常,即便是法律,也只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正义观,而不是全体民众的,甚至也未必真的能代表实体上的正义。所以绝对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也只能是程序上的公正,而不可能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当年,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微弱判决布什击败戈尔当选总统,今年又以微弱多数认定同性恋结婚合法,在实体上是否是公正的?我想起码戈尔的支持者和反对同性恋者都认为是不公正的,但因为这是法院经过正当程序作出的判决,所以结论就是公正的,这种公正是法官代表国家作出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个人的公正观所作出的判断。

又或者说,当年美国的世纪大审判,美国橄榄球球星辛普森杀了他的前妻,警察在案发当晚就在辛普森的家里发现了一系列能证明辛普森杀了人的物证,并且,辛普森和前妻分居后,始终无法释怀,屡有冲突的记录。用我们所习惯的语言来说,这叫:杀人动机明确,证据确凿。全美国的人都实在看不出辛普森还有什么“戏”。既然如此,我们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接下来的事情也就是过过堂,判掉拉倒了。可是,谁知道,好戏还没有开场呢。根据司法程序一过堂,辛普森居然无罪释放了。就这样的判决结果,美国人认了,并且从此之后,这个案例成为了他们奉行法制的傲娇之作,就是因为这是法庭基于程序上的公正作出的判决,这也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在践行法制的过程中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司法不能满足实体公正的现象是必然存在在,但中国近年来的司法状况相比九十年代之前可谓是有天壤之别的提高,但为什么指责司法不公的声音却远高于过去呢?我认为关键还在于民众对法治国家的理解有误,对法制的概念还很模糊。我们一方面比过去更希望法律替我们去解决一些问题,另一方面又对法律是如此的轻视,在面对自己的权益有可能被侵害的时候,我们不去为自己打算,而是一味相信人情,或是凭着自己的任性而为,等自己真的成为受害人的时候,又完全没有任何证据去为自己证明,或是放弃和丧失了所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就把账都算到法院的头上,算到司法不公正的头上,是最省事的。

其实我认为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的国家,所有的案件都必须依法律条文来判决,我觉得这已经给司法公正的植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土壤了,为什么对我们的司法机关还要有那么多的不信任呢?要知道在很多判例法的国家,所谓的公正全部都要源于对裁判者的信任。

当然,无论是在哪种法律体系之下,除了已成社会共识的主流公正观以外,更多的个体公正都来源于对裁判者的信任,这就是要让司法者保持职业尊严的必要性了,当法官被任意指责不公、甚至辱骂,司法权威也就会渐渐地丧失怠尽。而在没有司法权威的前提下,讨论实体上的司法公正就只能是个伪命题,每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公正观来质疑法院的判决。

社会的归社会 法律的归法律

这一次湖北十堰的这起案件与之前的杨佳杀警案、遵义中院杀人案都是一样的,都是当今社会暴戾之风的缩影。一些非理性之人稍有挫折就企图报复社会来弥补自己内心的不公正感。民众一方面指责司法不公,当自己成当事人时又试图找人说情甚至行贿的方式去影响法官,总是以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满足为标准来衡量司法是否公正,这样的价值观是畸形的。

我认为产生这些现象,出现这类案件的原因,追溯起来其实是一个宏大的社会问题了,而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是司法公不公正的问题了。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很多,这个时候人心浮动,民众缺乏信仰的教育,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所觉醒,但又尚未开化,部分民众由于自己内心的卑微感而对公权力产生仇视心理,越来越多的垃圾人出现……。这些种种都有可能把我们的社会带向黑暗之中,在这个时候,我们最应该做的是什么?不是让司法权威去为这些社会问题买单,毕竟社会的问题只能靠社会自己去消化,法律不可能解决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在面对这么棘手的社会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更坚决的维护司法权威,因为只有把好了这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才不致沦为无序之中。

我再多说几句,提一提前面我说道的网络上那写评论,其中我觉得最值得拿出来品鉴的就是那则前法官对这个案件的评论,他原文是这么写的“作为前法官,对同仁的受伤深表同情并致以慰问!但我更想知道:为什么当事人对我们法官有杀心,会如此仇恨!我更希望将案情公布出来,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判决是公正的,对伤人者必须严惩!如判决不公,对伤人者当从轻处罚。法官当记:依法判决才是我们最好的护身符!”我要说,我很怀疑这位仁兄的专业素养,他竟然说如出前判决公正就该对伤人者严惩,不公正就该对伤人者从轻处罚,这么搞笑的话,其实亮点在于最后一句“法官当记:依法判决才是我们最好的护身符!”,我还以为这兄台不懂啥叫依法判决呢,首先这起恶性伤人案件,与前一起民事案件并无关联,这个案件的判决为什么要基于前一个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而定呢?其次,您不是都说了吗法官该依法判决,那还扯什么之前案件公平与否呢?又不是应该并案处理的案件,这不是在胡诌吗?

结语:

总之,引起当事人捅法官的的案件是否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在没有清楚的知道事实之前,任何人都不应当妄加评论。但案件是否公正与法官权利是否应当得到保护是无关的,在法官没有因违法、违纪被罢免之前,法官就是法官,他们作出的判决也值得我们信服、尊重,如果案件因法官的判断错误而导致不公正,那是民众在享受司法服务时所应当付出的代价,如果法官违法、违纪而导致不公正,自然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对法官予以惩处。

也许只有在我们国家真正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那天,在每一位公民都从内心深处建立起了真正法制意识的那一天,法院的安检门才真正没有必要保留了。就现阶段来看,要拦住那把捅向法治的刀,唯一的办法恐怕只有义无反顾的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制尊严,我们也只有在一个司法权威有保障,法制有尊严的社会里才能高喊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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