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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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隰县寨子乡但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草案)

[第1 次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隰县寨子乡但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隰县寨子乡但头村

第四条本社由但头村个股份经济合作社组成 个股东联合组建,具体股额详见本社股权清册。

第五条本社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六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上级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股东资格

第九条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并取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第十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享有量化资产(经营性资产) 万元。具体股本结构详见《寨子乡但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权清册》。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五)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社增资扩股的股权;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股份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如有以下情形不享有的权利:

(一)因继承、赠予成为股东但不符合股权享受对象标准的,只享有收益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本社股东在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册工作人员,只享有收益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本社股东在劳教、服刑、戒毒期间不得将股权转让或继承。

(四)五保户的股权(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托管,对确无子女亲属供养由集体供养。但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股权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待其本人去世后,股权划归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所有。

第十三条本社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二)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设置、股权性质与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本社股权由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设为成员股。

第十五条经清产核资,本社经营性资产 万元,用于本社成员折股量化,享有经营性资产成员股条件的人数共有 人。

第十六条本社成员享有股权,可以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本社股权实行静态管理,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基本原则管理股权。

股权依法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在继承、内部转让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本社将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乡(镇)确认后,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

十九条股份变更。主要有家庭内部分割、继承、赠予、转让、集体赎回五种形式:

(一)家庭内部分割,当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可以对本户股权进行分割。

分割程序:

1、分割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理事会对分割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分割或不同意分割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分割双方签订《股权分割协议》;

4、分割当事人到本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分割协议》备案。

(二)继承、赠予,要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前提下妥善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应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可以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等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

继承程序:

1、要经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

2、继承人向理事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

3、经理事会同意后,继承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三)合作社内部转让。转让原则上只允许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转让,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不得超过5%。

转让程序:

1、出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理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转让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好公证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5、转让双方当事人到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公证文书等备案。

(四)集体收回(收回情形分为两种)。

60岁以上享有的老龄股的社员死亡后,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无偿将死亡成员的老龄股股份收回。

正常情况下发生收回的情形,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将成员的股份收回。

股份收回的程序:

1、退股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理事会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退股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退股人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退股协议》;

4、退股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退股协议》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第二十条本社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由理事会提交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但头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特殊人员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变更、投资项目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人数按本社不少于年满18周岁股东总数的3%比例设置,最少不得少于30 人;确定本社的股东代表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三年(今后届期与全县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股东代表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实施方案;

(六)审议通过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本社理事会成员由 人(单数)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可以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社财务审批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宜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发展规划、制定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五)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权转让的方案;

(九)拟订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十一)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十二)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十五)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社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首届理事会任期 年,今后届期与全县基层组织换届同时进行)。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非理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表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召开理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四十一条本社监事会成员由人(单数)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首届监事会任期 3 年,今后届期与全县基层组织换届同时进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理事会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七)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议。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纪律,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六章资产经营与管理、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或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条理事会对本社资产负有安全责任,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五十一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五十二条本社各项事业建设项目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对1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对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做到立项有预算、完工有决算、验收有记录。

第五十三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五十四条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五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六条本社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五十七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五十八条本社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五十九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六十条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第六十一条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二)财务收支明细表;

(三)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六十二条本社应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净收益分配原则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提取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提取比例不少于20%;

进行股东分配,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80%。

第六十三条若分红后有结余收益的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六十四条本社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弥补福利费不足或弥补本社的亏损。

第六十五条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集体及股东的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理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经本社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八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解散的;

(二)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七十条本社依照上条(一)款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会议确定;依照上条(二)、(三)、(五)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互动。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会议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三条因本社解散,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七十四条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会议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乡(镇)审核,县农业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名:

2019年12月15日

乡(镇)审核意见(盖章):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