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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司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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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森 林 公 安 局

森林公安司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

森公刑诉字【  】第  号

犯罪嫌疑人xxx,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现住址:xxx县xxx镇潭桥村谢屋组,居民身份证: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由xxx县xxx林业中心站报案至xxx县森林公安局, 2016年7月4日我局立案侦查,2017年8月24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本局侦查终结,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xxx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7年8月22日19时至24时,xxx县xxx镇谭桥村谢屋组村民xxx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携带头灯、网兜、捕网、塑料箩筐等捕蛙工具,来到xxx镇潭桥村农田捕捉青蛙,并于8月23日上午将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行情不好,当日并未卖出,遂带回家中待售。2017年8月23日19时至24时犯罪嫌疑人xxx前往xxx乡磨山村农田田埂上捕捉青蛙,并于8月24日6时将两日捕获的青蛙带至xxx镇西大道惠康超市旁边的汽路市场进行出售,因xxx林业站、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阻止,尚未出售,xxx林业站将警情报至xxx县森林公安局,接警后,xxx县森林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当场控制住犯罪嫌疑人xxx,并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在xxx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展开现场勘察,对嫌疑人xxx捕获的蛙类数量进行了清点,经过清点,xxx捕获出售的活体蛙类38只,死体2只,合计40只。xxx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xxx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40只蛙类进行封存,并送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物证鉴定,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 31只蛙类(含死体2只)为三有保护动物(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黑斑蛙,9只蛙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犯罪嫌疑人xxx在未取《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现场图片,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xxx供述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x县人民检察院

xxx市森林公安局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1、本案卷宗  贰 卷   页

2、犯罪嫌疑人xxx已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