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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工资管理办法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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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工资管理办法精品多篇

协管员工资管理规定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条 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 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九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 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协管员工资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提高协管员队伍素质,规范协管员行为,依据省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管协管员是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协助补充力量。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主管和谁负责的原则。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总体指导下,城-管协管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城-管协管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各镇(区)的城-管协管员由各镇(区)负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工作安排、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量化考核由执法大队负责,各执法中队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镇(区)城-管协管员人数按执法人员人数的2--3倍配备。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协管员在中队长领导下,按分工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努力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二)、按照路段责任制和中队分工,坚持正常上路巡逻值勤,做到腿勤多巡查,眼勤多观察,嘴勤多宣传,手勤多助民,脑勤多总结。

(三)、严格控制责任路段户外广告设置、沿街立面装饰、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占用等行为,确保先许可,后设置、装饰、挖掘和占用,主动做好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取缔未经许可的临时宣传(占道)行为。

(四)、严格城市市容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市容环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城效管理措施。

(五)、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队伍管理八项禁令》等,敢于吃苦、乐于奉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同志、忠于职守。

(六)、树立大局意识,增强集体观念,维护城-管队伍的办公秩序,主动搞好室内外卫生。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对确需处罚的,城-管协管员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聘和录用: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愿意从事城市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十八--三十五周岁的本市公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城-管协管员工作:

1、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其它不适宜从事城市管理协管员的。

第九条招聘城-管协管员,首先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乡镇(区)城-管协管员由各镇(区)负责招聘,城区城-管协管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执法大队负责招聘(考)。有专业特长优先录用。

第十条城-管协管员一经录用,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性质为合同工。城区城-管协管员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签订劳动合同;各镇(区)城-管协管员与所在镇(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必须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统一格式。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严格参照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着装,保持服装整洁。

第十三条制式服装和执勤标志,只限在上岗执勤时间穿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穿戴。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穿戴使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执勤标志,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受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有权对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可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着装的有关规定,收缴其制式服装和执勤标志。

第十四条执勤时参照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执勤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纠正违章(法)行为时,做到用语文明、说理透彻,严禁语言粗野、行为野蛮、严禁采用暴-力管理。

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必须自觉严格执行执法局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中队、大队的指示、指令和决定。城-管协管员对超越法律、法规和城-管协管员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告。

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工作期间需请假的,参照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请假制度》。并均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城-管协管员量化考核标准参照《执法队伍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员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城-管协管员参照事业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调动协管员的积极性,经大队、中队考核在年终产生5%的优秀协管员,优秀协管 员的年终奖金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0%。

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从事协管工作满5年,年龄满40周岁,且经大队、中队考核连续3年为优秀协管员的,可享受太仓市行政执法大队副中队长岗位津贴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招聘单位有权对其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停职反省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训戒、待岗参照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镇(区)行政执法中队城-管协管员的奖励,其资金由所在镇(区)财政解决。

第六章解 聘

第二十五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城-管协管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它不适宜再从事城-管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城-管协管员的解聘由招聘录用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决定。

受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按规定与招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将其城-管协管标识和服装上缴所在单位后,方可结算应付的工资和奖金。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所需的经费列入预算。市属城-管协管员由市财政拨款,各镇(区)的城-管协管员由镇(区)财政拨款。各中队不得以收费、罚没作为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城-管协管员实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工工资制度,并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补贴和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