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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道仪测试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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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道仪测试技术指南

多道仪测试技术指南

PCCA Polygraph Guide

(2013年6月)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

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

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Credibility Assessment

PCCA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测试员

第三章被测人

第四章多道仪

第五章测试方法

第六章测试环境

第七章测试过程

第八章测试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1、制定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多道仪测试技术指南》(下简称“指南”),以指导和保障多道仪测试技术的正确和有效使用。

2、为各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多道仪测试技术或制定有关标准、规范时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二条 功能

1、证明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8条之规定,作为证据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

2、探查能力

(1)调查测试

指在事件调查行为中的应用,包括:

A、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使用;发挥保护无辜、提供侦查方向、提供重点嫌疑人情况和审查判断证据等效用;

B、在民事案(事)件调查中使用,发挥澄清事实和协助民事裁决等效用。

(2)筛查测试

指在人员入职评估和在职评估等方面发挥的事件预防等效用。

(3)监查测试

指对已确认事件相关人进行的监督、核查性测试,包括对已决犯的监查、督教和矫正改造等方面的效用。

第三条 基本定义

1、心理测试——能检测个体生理指标状况的仪器设备用于或其结果被用于对个体(被测人)就特定事件或特定目的进行的相关心理信息探查、推断行为。含义有三:

(1)使用能检测个体生理指标状况的仪器设备;

(2)有特定事件或特定目的,并采用特定方法与技巧;

(3)对人体的心理信息进行探查、推断;

2、多道仪测试——指的是使用多道仪进行的心理测试行为,是心理测试技术的一种。

3、测试员——是多道仪测试的实施主体。是指获得了多道仪测试资质认证的心理测试技术从业人员。具体规定详见第二章。

4、被测人——是多道仪测试的对象。是多道仪测试的检(监)测目标。具体规定详见第三章。

5、多道仪——一种可以同时记录多项人体生理指标变化的仪器,其本义来自英文POLYGRAPH。具体规定详见第四章。

6、测试方法——是多道仪测试时需要提出的测试问题组合的方式和测试图谱评析的方式方法的总和。具体规定详见第五章。

7、测试环境——是多道仪测试实施所要求的场所条件。具体规定详见第六章。

8、测试过程——是多道仪测试的实施步骤。具体规定详见第七章。

9、测试意见——是通过多道仪测试实施获得的多道仪测试结果。具体规定详见第八章。

第四条 多道仪测试不替代其它任何已有证据方法和调查手段。

第五条 进行多道仪测试时,委托方为个人的,应当得到受理方主管负责人的批准;委托方为单位的,应得到委托和受理双方主管负责人的批准。

第二章 测试员

第六条 测试员(多道仪测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道德品质高尚,办事公正;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

3、热爱多道仪测试技术工作;

4、经过多道仪测试技术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测试员的培训内容应含有以下内容:

1、多道仪测试技术的基本原理;

2、多道仪测试技术的发展历程;

3、多道仪测试技术实施的程序;

4、多道仪测试技术的基本方法;

5、多道仪的操作与使用;

6、多道仪测试技术的功能与局限性。

第八条 测试员的资质证书由测试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威部门负责认证。

第九条 测试员可在测试前向委托方及被测人出示相应的测试资质证书。

第十条 测试员的权利和责任:

1、对整个多道仪测试过程,包括测试条件、测试实施、测试结果及相关工作负责;

2、有权独立决定测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测试;

3、测试环境和条件不适宜测试时,有权决定中(终)止测试;

4、在下述情况时有权中(终)止测试或不对测试意见负责任:

(1)有证据表明被测人在测试前受到非法待遇的;

(2)有证据表明委托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对测试进行误导的;

5、负责测试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校验等工作,保证测试仪器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测试员守则:

1、严格执行本指南要求;

2、积极配合委托方工作,尽力满足测试的各种需要;

3、禁止把测试仪器设备交给未经授权的人使用;

4、禁止滥用和擅自使用测试仪器设备;

5、爱护测试仪器设备;

6、严格保守相关秘密;

7、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8、严格自律,测试前不饮酒;保证充足的休息,保证在测试实施时具有清醒准确的神智状态和判断力;

9、测试着装应整洁大方;

10、一名测试员连续测试两名被测人或者连续测试时间达5个小时时,应当休息两个小时以上方可以继续测试,确保自身工作状态良好、稳定;

11、可进行测后谈话或参加测后讯(询)问工作;

12、测试时可以携带约束性警械或自卫性武器,但不允许公开展示。

第三章 被测人

第十二条 原则

1、被测人应当自愿接受测试;

2、被测人是否同意接受测试,不作为其有无犯罪嫌疑的判断依据;

3、被测人在接受测试前有权向测试部门(人员)了解有关测试技术的问题;

4、即使测试前同意接受测试的被测人,也有权在测试进行的任何阶段拒绝继续测试。

第十三条 适用条件

被测人应当生理状态正常且身体状况良好,无精神疾病或其他不适宜测试的疾病。

第十四条 禁用条件

1、被测人有以下情况时,暂时不安排测试:

(1)明显的饥饿、疲惫或睡眠严重不足;

(2)寒冷,身体发僵或发热,出汗过多;

(3)身体明显受伤或正处于疼痛状态;

(4)处于酒精或毒品作用之下或毒瘾发作期;

(5)脑震荡;

(6)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期;

(7)服用抑制性药物12小时以内;

(8)情绪不稳定时。

2、被测人属上款所列情况,在采取相应处理或治疗措施解决后不复存在的,可继续对被测人安排测试。

3、被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测试: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神经疾病、哮喘等慢性疾病的;

(2)在精神疾病发作期、不完全缓解期或迁延期的;

(3)已怀孕妇女;

(4)患有影响测试的其他病症,通过治疗仍无法达到测试要求的;

(5)患有严重传染病的;

(6)其他不适宜测试情形的。

4、被测人属本条第3款(1)情况的,如果本人要求测试的,需要本人做书面测前承诺或有医生证明其可以进行测试时,方可安排测试。但高血压、心脏病发作期间除外。

5、被测人属本条第3款(3)情况的,如其怀孕时间小于三个月,或医生出具其可以进行测试的书面证明,方可安排测试。

6、如果性犯罪的受害人要求进行测试,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方可安排测试。

第十五条 对于被测人的年龄限制:

1、对于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不应当进行测试;

2、对于年龄在18周岁以下而又14周岁以上的,一般不安排测试。如果需要时,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方可对其进行测试,并在测试记录和报告中注明;

3、对于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据其心理生理反应的具体情况,由委托方和测试部门来共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测试;

4、对于无法确定年龄的被测人,应当通过一定方法确定其能够接受测试时,方可进行测试。

第四章 多道仪

第十六条 多道仪(英文polygraph)应当至少能同时记录被测人的呼吸变化、心电变化(包括血压变化、脉率变化、血容变化等)、皮肤电变化等三项生理参数变化,并同时附有动作监测传感器。

第十七条 多道仪测试系统应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1、测试题目编制编辑;

2、完整准确记录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生理参数变化;

3、问答时数据采集完整;

4、数据图谱应当实时采集并可记录回放。

第十八条 多道仪性能与维护:

1、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即获得技术检测合格证的仪器才允许使用。

2、必须定期校验,确保性能稳定。

十九 多道仪的正式使用必须由测试员操作实施。

第五章 测试方法

第一节题目编制方法

第二十条 题目编制方法指的是经实践证明,并公认有效的任何多道仪测试编题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准绳(比较)问题测试方法

2、隐蔽信息测试方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测试的目的和要求,可灵活采用各种有效的题目编制方法。

第二节图谱分析

第二十二条 对被测人进行多道仪测试时获得的被测人的各项生理参数变化数据的实时记录,被称为测试图谱,包括纸质、电子数字等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图谱分析应当严格从图谱数据的原始记录开始,并按照相应的分析标准进行。

第二十四条 应同时分析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生理参数变化数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出现测试图谱不清晰、不完整或其他不符合正常图谱分析条件时,不进行图谱分析。

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与被测人面对面分析、讨论测试图谱数据。

第二十七条 图谱分析结果应首先由实施测试的测试员独立做出,然后可以让另外的测试员对图谱分析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在测试条件正常,但获得的图谱不理想时,可进行复测,以期获得完整有效的测试图谱,然后分析。

第六章 测试环境(测试室)

第二十九条 多道仪测试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人身安全保障,且应避免有危险器物存在;

2、干净、整洁、相对封闭,无杂色、杂物干扰;

3、安静,无杂音或噪音干扰;

4、光线适宜、柔和,被测人面前无直射光;

5、温度、湿度适宜;

6、通风良好。

第三十条 测试应在满足上条要求的环境中进行。如果条件不具备:

1、测试员有权拒绝测试;

2、被测人有权不接受测试。

第七章 测试过程

第一节 测试受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向法定测试部门提出测试申请,由测试部门安排测试员受理测试委托。

第二节 测前准备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应向测试员提出明确、具体的测试目的和要求,同时如实按照测试功能要求提供详细背景材料,包括案(事)件相关材料,和被测人相关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 测试员应认真审查有关情况,如实向委托方说明多道仪测试的功用和局限。并细致分析有关情况后与委托方共同拟定出测试方案。

第三十四条 测试前委托方应详细提供被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有不适合测试条件出现的,测试员可随时中(终)止测试。

第三节 测试过程

第三十五条 测试方案确定后,委托方和测试员应当共同确定测试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应尽量使用标准测试环境,如确有需要时,可使用临时环境,但应当在测试报告中注明临时环境的各项参数。

第三十六条 测试时,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出入测试场地。

第三十七条 测试时通常只允许一名主测人,一名副手(记录员)和一名被测人在场;对有暴力、自杀等倾向的和重特大案件的被测人施测时,应有安保人员在场。

第三十八条 主测人应具有多道仪测试资质证书,持证从事多道仪测试。

第三十九条 数据采集前,测试员应按照技术规定的方式与内容与被测人进行测前谈话;尽量满足被测人的合理要求,并再次确认被测人是否自愿接受测试。

第四十条 被测人同意接受测试的,应填写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对于不识字的被测人,可由测试员代写,并将材料内容对被测人宣读,保证被测人听(清)懂,并在自愿书后附注说明。

第四十一条 被测人自愿接受测试的书面材料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被测人基本情况;

2、自愿接受测试的承诺;

3、对测试结果发布范围的认可;

4、被测人本人签字(捺印)。

第四十二条 测试员应在确定传感器佩戴正确,信号传输稳定、正常后方可开始数据采集记录。

第四十三条 测试员对测试问题的提问(呈现)应清晰、准确,保证让被测人听(读)懂。若使用图片或其他视觉刺激材料时,应当保证被测人的视觉角度、位置等恰当合适。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有方言或语言困难的被测人,应当视具体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翻译人员。

第四十五条 数据采集应当严格依照多道仪测试技术操作要求进行。

第四十六条 如被测人在测试过程中出现恶心、呕吐、情绪激动等情况时,应立即中(终)止测试。

第四十七条 应当根据相应多道仪测试技术的要求收集足够的测试数据,并对测试内容及测试过程完整、如实记录。

第四十八条 数据采集完成后,解开传感器,由被测人查看测试记录,如被测人无异议,应在每页签名,并签署在测试中未受到权利侵害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四十九条 如被测人拒绝签署,应问明其拒签理由,向委托方说明并在测试记录中附注说明。

第五十条 被测人在完成必要程序后,由委托方带离测试场所(室)。

第八章 测试意见

第五十一条 多道仪测试意见:

1、以“通过”、“不通过”和“不结论”三种结果方式出具;

2、结果方式均只允许针对一名被测人的一起(宗)案(事)件产生;

3、可以《心理测试报告》(《心理测试鉴定意见》)或《多道仪测试报告》(《多道仪测试鉴定意见》)等形式出具;

4、测试意见应由具有测试资质的测试员出具;

5、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多道仪测试没有完整过程时,不形成测试意见;

6、测试意见一式二份,一份交给委托方,一份存档。

第五十二条 测试意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案情、委托方、被测人情况、测试目的与要求;

2、测试时间、地点、采用的测试仪器(包括品牌、型号等)、测试方法和相关问题;

3、被测人表示自愿接受测试的说明;

4、测试结果;

5、测试员的单位和签字。

第五十三条 对于被测人要求获知测试结果的,由委托方负责告知。

第五十四条 异议处理

委托方及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有条件向测试部门申请复测,复测可原人原地进行,也可以易人易地进行,一般不对复测再进行复测。对复测结果仍有异议时,测试部门可邀请有关专家对测试结果进行会诊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测试员应将所有测试材料收集在一起,归入卷宗,标明卷宗号,案(事)件名称,被测人姓名等,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测试卷宗材料作为专业技术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未经批准,不允许将多道仪测试的原始资料(包括测试数据、图谱和其它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直接提供给他人。

第五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