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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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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书新版多篇

欠款起诉状 篇一

原告:,男,年月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元;

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5月14日被告xxx共同向原告xxx借款1xxx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xxx1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xxx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xxx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xxx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x月x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欠款起诉状 篇二

原告:陈XX,男,汉族,X年4月11日出生,住所:xx省xx市东城区东城区东泰花园康怡居X座XX号。

代理人:曾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XX,系xx市企xxx纺织加工厂业主,地址:xx市xx镇xx村xx路,电话: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225.2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至全部还清货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169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以xx市万江XX纸管厂(该厂未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名义与被告开展业务活动,原告共向被告销售了总价值9225.2元的纸筒,被告如数接收了原告所销售的全部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贷到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付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没有付款义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曾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月日

欠款起诉状 篇三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XXXX年X月XX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欠款起诉状 篇四

原告:楚玲,女,汉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__东街__楼__号,电话:______

被告:韩茜,女,汉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__东里__楼_门__号,电话:______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2701元,共计20270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xx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并答应三天之内还清。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借口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欠款起诉状 篇五

原告:xx市xx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xx

住所地:

送达地址:xxxx市会展路128号xx国际会展中心十号6C06-08室(周俊奇)收

被告:xx市xx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住所地:

经营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xxxxx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xxx元(计算方式详见清单)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7日,原告xx市xxxx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市xx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xxxxxx项目,被告按照约定进度向原告支付总价款xxxxxxxx元,并应于一年内付清,即应于20xx年4月7日之前付清。原告已于20xx年7月4日安装完毕,7月11日与被告共同进行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被告截止20xx年6月27日,尚有xxxxxxx元迟迟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另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从20xx年4月7日至20xx年6月27日,被告共计迟延447天,应当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总额的20%,即xxxx元。

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催讨无望,维权在即,故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xx年x月x日

欠款起诉状 篇六

原告:XXX、女、1978年02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1980年01月19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业:_____、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原债务人***将欠原告的人民币九万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

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欠款起诉状 篇七

上诉人,男,43岁,汉族,乌海人,个体户,现住查布石膏工业园区,联系方式:13904737696

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创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苏怀忠,职务总经理,联系方式:13294899798上诉人不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xx)鄂托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xx)鄂托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审判决对这一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3月6日发布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布工业开发区的会议纪要》(【20xx】3号)和《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内蒙古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开发区的决定》(鄂党字【20xx】14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在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开发区建立石膏加工

企业,进行石膏加工和销售,并缴纳了相关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与征收款等费用),也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反诉人在自己场内建有厂房两间,并且整个场子有围墙环绕。

对于这个事实,即使上诉人在庭审中反复提及,并且出示公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加以证明,原审判决对公证书的效力也予以采信,但是为什么原审判决为什么不对上诉人的财产权属进行审查?原审判决应当确认被破坏的财产属于上诉人所有的事实没有确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20xx年10月2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车辆强行把上诉人的围墙推倒,并且把上诉人的厂房、财物全部损坏,造成了1497463.75元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当天就已经通过110报警,为了保护财产和人员不受继续侵害,上诉人将被上诉人实施侵权的工具留在侵权地点,同时等待公安部门处理。

对于这一事实,原审判决应当依法查明被上诉人为什么推到上诉人的围墙,拆除上诉人的库房,被上诉人辩称是因为有所谓的施工合同,那么原审法院也应当查明被上诉人的施工合同的方位、四至以及范围,这些案件事实都不查明,原审判决如何就能够确认被上诉人所谓的施工合同就包括上诉人的厂区?原审判决仅凭上诉人扣留被上诉人机械的事实就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样的认定实在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大相径庭。

第三、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的报案材料竟然以“未经鉴定、情况反映不明、原告不认可”为由,不予采信,首先,上诉人对于原审法

院这一认定有异议,该证据材料是否鉴定是由被上诉人提出,或者原审法院认为必要可以依职权提出鉴定,被上诉人不提出鉴定,原审法院又不依职权主动鉴定,难道由上诉人自己提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吗?其次:该证据是在被上诉人破坏上诉人的财产的时候,上诉人报案的证据,难道上诉人胆敢报假案吗?对于该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原审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并且对立的进行判断,不应当以原告是否认可为由,确定是否采信证据,况且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应当认定该证据为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原审法院认为占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所有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吗,占有权属于用益物权,而所有权属于完全物权,当用益物权侵犯完全物权的时候,保护的是用益物权,这符合法律常识吗?

第二、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报警,并且扣留其不法侵害工具交由警察处理的私力救济,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警察部门是否立案,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原审判决把《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原审判决并没有明确列明适用的是该法律的那个条款,没有明确详细法律条文条、款、项的法律依据不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另外,如果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对于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侵占,那么这种情形显然是不存在的,如果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是对占有人对占有的妨害,那么根据立法原意,上诉人认为对占有人的占有造成的侵权,进行正当防卫不属于对占有行为的妨害,而是对占有行为侵害上诉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救济手段,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正当行为,故,原审判决适用该法律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无视上诉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被被上诉人违法侵害的客观事实,无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呈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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