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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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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

个人与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交通事故;

案例报送时间:2021年4月22日;

业务类别:民事;

法院判决时间:2020年10月21日;

检索主题词:民事、交通、责任比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5日,被告**持证驾驶鄂J×××××号大货车,从蕲春县赤东镇竹瓦往走马岭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走马岭红绿灯路段时,与对向驾驶三轮车的李宝付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蕲春县交警大队经查看现场,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宝付无责任。

【代理意见】

1、对本案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划分有异议。本案事故认定书对双方行驶方向有明确记载,原告驾驶的三轮机动车右转妨碍直行车辆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本案全责或主要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2、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在核实**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前提下,保险公司同意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3、原告李宝付的损失法庭依法核实;

【裁判文书】

法院在庭审中通过调查双方对事故现场的陈述及调取的交通事故现场图,查明事故发生时**(持机动车驾驶证B2证)驾驶鄂J×××××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至走竹路红绿灯交叉路口时系按照绿色信号灯直行,而原告李宝付三轮车从新车站左转直走,明显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因事故认定书与事故现场图两者相互矛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不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因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与事故现场图两者相互矛盾,该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并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划分。本案事故发生时,李宝付驾驶三轮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行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鄂J×××××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力,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并依此做出了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来划分事故双方的民事责任;

1、关于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做出的除外)不服,应当在收到交警部门送达的文书之日起三天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但是普通老百姓对此却是不懂也不知道怎么申请复核,导致很多时候丧失了救济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 39号)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证据,但并非唯一的确认责任证据。人民法院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或者调查来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公正地作出裁判。

一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规定,没有盲目采信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而是通过调取相关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将错误的责任划分依法予以纠正;

2、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本案中,一审法院通过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双方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了重新划分,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原来无责、且驾驶的是非机动车)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结语和建议】

本律师执业已经十余年,期间经手的交通事故案件较多,在交警部门对责任划分的随意性比比皆是,同一类型的交通事故可以做出不同的责任划分。与此同时,法院普遍存在的处理办法就是直接以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对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的明显存在责任划分不当也会一笔带过,间接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屡禁不止,社会公平屡遭破坏。

建议:

1、规范交警部门的执法行为,对于基层交警部门责任划分不当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2、积极与法院法官沟通,对于明显存在事故责任划分不当的应当提醒法官依法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