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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精选多篇)

栏目: 领导讲话稿 / 发布于: / 人气:2.22W

第一篇: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

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精选多篇)

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诉讼服务进社区暨诉调对接工作协议签字仪式,在这里,我代表xx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各位领导和居民的到来以及支持人民法院和社区工作的同志表示最真诚的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今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提供强了有力的法律保障。xx社区将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不断创新调解方式、丰富调解手段,加强与新区法院衔接,建立健全社会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调解与诉讼结合,实现程序对接、信息对接、场所对接、效力对接、执行互动,利用诉调结合方式化解社区内复杂的纠纷,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构筑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维护社会稳定。

一、强力推进“诉调对接”,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力量

“诉调对接”是充分发挥法庭及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整合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力量,将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的大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展“诉调对接”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影响力的有效途径。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要求,通过这些机制的运作,有效整合力量,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综合运用,使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断健全。

二、健全制度,做到在纠纷解决程序上的“对接”

我们将以社区人民调解室和诉讼服务室为平台,街道司法所、法庭、派出所、社区综治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网络,形成司法、行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在构建大调解格局中,一是发挥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居民小组长、社区法律志愿者的作用,健全纠纷调处网络体系,畅通信息,为调处纠纷提供信息、组织保障。二是社区综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纠纷要按要求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报新区诉讼服务中心备案,以便交流、总结经验教训。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并及时反馈信息,切实体现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

三、加大指导,在社区人民调解效力上实现“对接”

我们将请新区法院诉讼庭、社区法律志愿者以及社区“草根法治宣讲团”成员对社区调处的案件进行评议,对调解文书的制作、法律条款的适用进行点评,指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到案发地巡回审判、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调查笔录样本等措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能力,提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一线调处纠纷的成功率、正确率。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严格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法庭都予以确认其民事合同效力,以增强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自信心,树立人民调解员在当地群众中的威信,促使更多的纠纷化解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相互配合,在纠纷解决的全过程中进行“对接”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与新区法院诉讼法庭在诉前、诉中以及执行等各环节都进行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力争案结事了。一是由法院确认人民调解效力,高效结案。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符合有效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继而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做出裁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确保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处理的纠纷能案结事了。二是实现执行互动。社区将人民调解的作用延伸到诉讼案件审判后,协助做好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避免因判决执行引发的矛盾反复与激化,直至彻底化解纠纷。

各位领导、居民朋友,今天与新区法院诉讼庭“诉调对接”的建立,就是要把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调解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让到法院打官司的人在诉讼前在“诉调对接”通过“老娘舅”进行调解的方法化解纠纷,并通过社区诉调服务室这一新的工作平台,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业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努力在解决社区婚姻纠纷、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纠纷等社会热点问题上有新的更大的作为,为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诉调对接的探索与思考

“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已成为社会所需,减轻群众“诉累”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成为一大亮点,并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重点改革项目。面对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矛盾冲突日益多样,建立一个功能互效,程序衔接,能满足社会主体多种要求的多元化纠纷机制十分重要。“诉调对接”工作便应运而生,呼之而出,成为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司法制度资源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路径,是社会转型期特殊需求的举措。

一、“诉调对接”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陈继延说:俗话讲“法不容情”,可是调解是“法、理、情”于一身的司法制度,它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目前社会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的和非诉讼的纠纷化解机制,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式去解决效果会更好。他一席话,是对享有“东方经验”之誉的调解工作最好的诠释。全力构建诉调对接的平台,真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意义重大。

1、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的关系。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大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有效拓展和改善;从社会纠纷多样性看,有些纠纷很难找到法律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适宜和更具优势;从调解的特点看,调解以自愿为基础,比裁判更能体现社会效果。

2、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法院工作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有限审判力量的矛盾;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高涨与司法权威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传统的非诉解决纠纷功能的弱化,法院判决之后又不能完全定纷止争,上访问题的因扰等。实际上,很多纠纷没有必要到法院解决,诉讼既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也不是“万能良药”,即便到了法院,也没有必要由法官来解决,完全可以将一部分化解矛盾的工作分流给社会力量,既能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矛盾,又能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通过“诉调对接”工作,将处理矛盾的关口前移,最终实现前期工作做的好,后期工作就轻松的良性循环。

3、有利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复杂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处理多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诉解对接”的程序便利性、非对抗性,真正将多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1、机构的建立。

“诉解对接”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和谐司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依靠法院掌握的社会资源来主推“诉解对接”是不够的,甚至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要破除各自为阵的局面,在组织上走出网络特色,必须依赖于“地方党委积极主导,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调动社会力量参加诉调对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并将“诉解对接”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通过整合资源,打造工作平台,加强对接等方式,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补、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以县级单位设臵“诉调对接”机制为例,应成立由县(区)委一名副书记任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司法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诉解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解对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附设在法院或司法局内,至少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部署,组织实施,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同时在法院内设立专门的调解室,由人民调解员,社区居委会力量轮流派驻调解纠纷,负责诉前的调解工作。各行政机关成立行政调解组织,确定专职行政调解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各乡镇成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乡镇治安办、法庭、司法所、派出所以及场镇居委会组成,负责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调处中心也应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与“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调处中心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工作对接,同时各街道社区、村社设人民调解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联动,上下联络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2、人员配备。

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着调解工作成效。(1)人员选择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上述规定外,主要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选用德才兼备,尤其是在当地有声望和影响的人来担任调解员。(2)人员培训上。法院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培训计划,并选派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对调解员进行专门常规培训,不定期的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提升调解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调解艺术。同时加大对个案调解的指导力度,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遇到困难,可请求法院及时给予法律问题的咨询,帮助指导其规范工作程序、制度、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3)人员互动上。法院调解室、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行政调解组织应将所辖范围的调解员,专职工作人员,机关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范围、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统一编制成册,发放到各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确保联终畅通,实现人员联动。

3、经费保障。

俗话说“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为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大投入,加强物质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4条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而根据相关规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当然调处中心的经费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状况相差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资金匮乏,这就导致调处中心“无米下锅”,工作无以为继,有的地方有部分投入也是“杯水车薪”,难以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深入有效进行。既然“诉调对接”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系统工程,那么政府应纳入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切实加大经费投入,配齐硬件设施,落实保障强基础。为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政府应建立调处中心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诉解对接”工作顺利开展。对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费用以及工作补贴等,政府应安排落实专项资金,根据各地实际予以补助解决,对调解员主持的个案调解工作,可根据件数确定补助标准,如调解一件补助50—100元等。

4、工作开展。

(1)强化宣传认识。有了机构,人员和经费,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开展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搞好宣传,提高其知名度,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解决纠纷习惯,使人民群众对调处中心的职能和优势性认识不足,发生纠纷后,往往想到的是走诉讼解决。为充分发挥调处中心在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人民群众在发生纠纷后首先能想到调处中心,乐于到调处中心解决问题,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横幅标语,宣传栏,黑板报等途径提升调处中心的知名度;同时开通咨询热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充分打造“诉调对接”机制和调处中心的品牌意识,提升品牌效应。比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会马上想到12315;当遇到犯罪侵害时,会想到拨打110;当发生火灾时会拨打119,这就是品牌效应,因此,“诉调对接”机构也可以设立诉调特服号,当纠纷发生后就可以直接拨打该号以寻得专业的帮助、指导和解决,确保诉调对接的质量和效率。

(2)设立立案引导。对于当事人起诉的同一辖区的婚姻家庭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诉导员应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经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如未经调处中心调解,应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建议当事人先到调处中心进行调解。但笔者认为,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下选择到调处中心调解的同时,为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更有效的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立法上应设立案受理前臵程序,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小额标的纠纷,应当先经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行政调解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能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3)加大庭前调解。对当事人执意要求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外,均应按照“繁简分流”原则,根据纠纷性质,请求目的以及当事人情绪等因素,先行调解或速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对于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矛盾易激化的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先转入人民调解室,由诉前调解合议庭会同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

(4)探索委托调解。对于在同一辖区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适宜进行委托调解的案件,诉前、庭前以及执行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委托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在与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员取得联系,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出具委托调解函,当事人持法院函件到调处中心接受调解。

(5)拓展协助调解。为有效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执法的合理怀疑,同时缓解人力短缺的问题。在诉前、诉中以及执行各环节,根据案情,邀请人民调解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调解,也可以将所辖范围内的调解员名单及调解员的基本情况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从中任意选择调解员参与调解,从而增强社会力量在调解中的参与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6)落实案后回访。对一些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即使案件在诉讼中调解不成,在裁判后应落实承办人定期回访。承办法官在判决后应与当事人所在地的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员保持联系,关注和了解案件判决后的发展变化,如发现有矛盾恶化或不稳定因素,应委托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员及时介入,落实稳控措施,或直接参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7)费用收取。为有效提升调处中心知名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调解意识,对于当事人在调处中心调解化解纠纷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予全免费用。对于协助调解,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通过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从而打造调处中心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知名度。

5、调解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在诉讼中是否能得到确认,直接制约着“诉调对接”机制实际效用的发挥。如果在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不但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也不利于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还会导致大量标的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民间纠纷涌至法院,增加诉累。(1)对于在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员主持下,依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下达成的书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协议书的形式要件上,应更注重其程序性和严肃性。对于经调处中心和调解员主持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调解员应向当事人释明其风险,告知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以确保将来进入执行程序的快捷性。(2)对于经调处中心或调解员主持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的,法院受理后,一般应按简易程序审理,调处中心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以及相关证据移送法院,法院应对其协议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程序和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对于调解协议内容清楚、合法

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对于经审查后认为确实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需要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也不应轻易裁判予以变更,应及时与原调处中心和调解员沟通协调,可邀请原调解人员继续参与调解,努力通过调解的形式予以弥补瑕疵,尽量避免判决变更,以切实维护人民调解协议在群众中的威信和效力。如确实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避免久调不决。(3)对于一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反悔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只要该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外,一般不予支持。这既是对一方当事人的公平保护,也是对违反契约一方的制裁,同时也是当今社会需建立诚实信用原则与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环境的必然要求。(4)对于已生效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尚无相应规定,致使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效力弱化,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而言便毫无约束力,行政调解人员为平息纠纷所作的努力便前功尽弃。目前,对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应比照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定的规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对行政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解释,以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整体效能。

6、运行模式。

为更好地发挥“诉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大格局。当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到调处中心或行政机关调解,但受传统诉讼意识的影响,更多的会选择诉讼渠道。如何把这三种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有机结合,形成职能互补,资源共享的矛盾化解机制呢,现举一列来展示其运行模式。如一离婚纠纷,当事人选择到调处中心调解,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经调处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可凭该协议到民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纠纷化解。二是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只能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同理,当事人若选择行政机关调解,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法进入诉讼程序。运行模式更复杂的是当事人直接选择到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通过立案引导,将该纠纷转入调处中心或相关行政机关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通过前述调解运行模式调解处理。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繁简分流”的原则,将该案件转入法院内设的调解室予以调解,还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委托调处中心和行政调解机关调解,或邀请其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也应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上述方式均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判决,但判后仍应落实回访制度,不放弃最后一丝调解的希望,改变那种将权利载入判决,将矛盾还于社会的不良局面。

7、“诉调对接”的观念研究。

“诉讼对接”既是对传统人民调解资源的挖掘和利用,又为司法调解赋予了新内涵,注入了新活力,拓展了新途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然而“诉调对接”毕竟是一种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存在的问题值得进一步去研究和思考,尤其是“诉调对接”工作中的观念问题,有很多人认为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做法有职能错位之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有一句很经典的论述“摸着石头过河”,充分说明了一种好的机制建立需要不断的探索,不是看它遵循了多少旧的东西,而是要看它创新了多少新东西,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是在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司法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路径,是社会转型期特殊需求的举措。我们应更注重诉调对接工作对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要摒弃现代司法理念的糟粕,扭转那种被动受案,简单居中裁判的诉讼模式,变“教条主义”、“本本主义”为“实效主义”,积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构建社会和谐。

第三篇: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

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纪律及工作职责

工 作 纪 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格;

三、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任何宴请和礼物;

五、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和报复。

工 作 职 责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规范,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实施依法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

二、熟悉纠纷的全面情况,掌握主要事实与证据及双方争执的焦点、实质和要求,拟定调解预案;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根据过错原则指出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四、依据责任评定结论,适时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消除误解和隔阂,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五、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同时,调解中心及时建议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司法确认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其它途径解决的建议。

第四篇: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xx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各类矛盾一起汇聚在镇综治办需司法化解时,面对这一形势,xx镇综治办为有效破解难题、推进科学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积极开展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服务,真正做到诉讼服务走出门,诉讼调解送上门。各项工作逐步呈现出调撤率上升、案件数下降、社会满意度上升、涉诉信访下降的“两升两降”良好发展态势。 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 发挥主导作用,培育纠纷化解中坚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xx镇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以打造一支化解纠纷的中坚力量为手段,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设立专门职能部门。我镇专门设立了诉前调解服务中心,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考核,不断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先后妥善化解10多起重点工程案件,赢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

2、大力加强人员保障。我镇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力保障,源头预防化解纠纷。

3、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每年我诉讼服务中心均组织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二、 借助外部力量,丰富纠纷化解工作载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镇充分利用工会、妇联、交警、工商等社会力量,构建纠纷化解的网络,丰富纠纷化解的工作载体,切实提高纠纷化解的成效。

1、主动面向社会,开展五进活动。通过“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活动,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在重点企业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村(居)委会设立“诉前调解工 1

作室”,构建覆盖村(居)委会联动调解网络;定期赴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多元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举办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专题培训,邀请工会、妇联等调解组织介入法院调解和执行工作,形成广泛和谐共建社会网络;选派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举办多种形式的校园普法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丰富工作载体,成立专门调解中心。前移纠纷化解阵地,充分利用行业调解的优势来化解矛盾纠纷,在金融、交警大队、工会等部门成立事故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专业化合议庭和调解中心;在信访办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和信访调解窗口,全面了解人民群众诉求;在重点贫困村组设立“法律脱贫”帮扶点,指导民调组织化解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等各类涉农纠纷,以和谐促进村民发家致富,努力达到纠纷不出村、不出镇。

3、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调解网络。专门出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五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诉调对接与“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一起,成为全镇大调解网络的五大组成部分,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窗口的横向宽度。同时,在全镇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共同指导下的5个诉讼服务站和人民调解联系点,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延伸人民调解窗口的纵向长度,并扩大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从起初的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自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

三、 凸显机制优势,打造纠纷化解知名品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镇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有效性、连贯性、便民性等优越性深入人心,使得利用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矛盾成为许多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1、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建立与区矛盾调处中心、交警、劳动、工会、金融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选择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使得许多本来极可能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分流和化解,使矛盾消化在基层,从源

头上减少案件数的上升。2014年5月,我们服务中心人员发挥能动司法功能,深入秋千坪农户家中,耐心开展释法、疏导和案件的调解工作,使庄永培与邻里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6月,我镇讼服务中心在接到新生村望运华反映房屋因洪水浸泡导致房屋受损的案件,我诉讼服务中心主动派专人上门进行处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诉前过滤机制。充分发挥诉调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组织优势,所有简易案件及疑难复杂、群体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由诉调中心先行调解,诉调中心通过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碍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经我中心调解的案件,有给付内容,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场给付,减轻执行压力。

3、建立协调处理机制。出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区政法委报告,通过区政法委协调,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工作纳入镇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

当前诉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

虽然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良好,但诉调对接工作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与构建和谐建湖以及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取得突破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诉调对接的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我镇的诉前调解乡镇工作站的网络尚未全部形成,与社会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尚未完全实现对接。

2、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还缺乏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撑。按照诉调对接的要求,我们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积极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但目前单纯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难以打开局面的,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其他社会力量虽有党委政府的文件推动,但在实际行动上还不能有大的进展。更主要的是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其人员的素质以及法律业务知识尚难以完成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的责任重担。这些问题还需上级领导进一步重视解决,让社会力量参与的责任加大,使之成为他们一种自觉的意识。

3、诉前调解的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长期

形成的争强好胜的意识和现代社会逐步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导致相当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而不愿意选择用诉前调解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要克服群众对我们工作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这个瓶颈,积极探索宣传途径,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今后我镇诉调工作下一步打算

1、拓展诉前调解工作深度,丰富诉前调解工作内容,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水平。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予以解决,逐步扩大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对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加以明确,以防止诉前调解工作的极端走向。在完善与社会调解衔接的基础上,将诉前调解与立案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把特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诉前调解流程管理机制。既然把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机制运行,当然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约束机制,对流程、选案要求、调解细则以及各环节期限要求等均应有明确的规定,在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思考,把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同时,对所有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建立与兄弟法院沟通、交流的机制。

3、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将诉前调解影响力进一步扩张。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

纠纷。同时我们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经验多总结、多提炼,使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得到提升。

4、开设“绿色通道”,对一些原告是年老、残疾、外地人员案件铺设“绿色通道”,快办急办,让当事人感受到建湖法院的人文关怀。

5、制作意见簿。由经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在意见簿上留下意见或建议,以测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

第五篇: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诉、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法院主导、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主要目标

落实司法为民、便民举措,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指导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化解矛盾及时有效、互补机制规范运作、诉调对接良性互动、诉调效果相得益彰的工作目标,从而推动我县诉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人民调解培训指导

1、制订计划,加强指导。县人民法院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到人,纳入考核,确保指导工作取得实效。司法行政部门应认真帮助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协议格式和协议内容,进一步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2、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司法行政机关应适时开展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县人民法院应当选派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参与授课和理论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政策。

3、定期交流,实务辅导。县人民法院应每年选择部分典型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或安排人民调解指导员到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个案指导。

4、以案说法,审训结合。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应当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应事先听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如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协议内容违法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同时在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裁判后,应将法律文书附送原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报县司法局,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水平。

三、运用诉前调解及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

1、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到相关的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并出具《委托调解函》。

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室接受委托调解后,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主持调解等工作。调解不成的,告(本站:)知当事人继续走诉讼程序。

3、人民调解员确因民调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查阅、复印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档案资料。

4、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工作室在调处纠纷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可主动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指导、帮助,人民法院应及时解答,提供指导,必要时可提前介入纠纷调处。

5、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外,民事、商事、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原则上均可以纳入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

6、对于涉及面广、扩散性强的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和其他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7、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以便各方协同做好调解工作。

8、法院在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同时向司法局通报备案,积极探索、不断研究规范委托或邀请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的举措,及时总结推广法院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成功经验。

四、推行司法确认程序,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1、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2、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应向经其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主动宣传、并引导其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效力。同时,向其免费提供填写式的《司法确认申请书》。

3、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

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4、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5、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且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6、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可另行签订调整或补充条款后,法院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及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的效力。

7、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包括调整或补充、补正条款)效力的,应当出具决定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同时将该决定书送司法局和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工作室备案。

附: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

2、司法确认申请书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

5、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决定书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司法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

发:县人民法院各庭、室,县司法局各股、室、处、所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公室2014年8月1日印发

共印60份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

一案,申请人(原告)要求解决

纠纷。我院现委托进行调解。请在15日内调解结案。(如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继续调解可延长期限)。

附:联系方式:

1、申请人(原告):

电话:

被申请人(被告):

电话:

2、承办业务庭:

承办人:电话:

年月日

司 法 确 认 申 请 书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年月日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确 认 决 定 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 日经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调确字第号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月日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于年月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

,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