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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药品管理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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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药品管理制度(精选4篇)

篇1:学校药品管理制度

一、本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依照《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xx区教育局》普药检[20xx]10号文制定,以切实保证师生用药安全有效。

二、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的质量管理与采购验收制度,卫生室不得擅自采购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卫生室老师要坚持对购进的药品,做到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

三、卫生室应当严格使用规定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坚决不使用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对师生的用药情况,必须及时记录于药品登记本。

四、对于破损、过期、失效的药品报损销毁,应当详细记录造列清单,及时交报有关部门处理。

五、经常保持药柜的清洁,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潮、防霉措施,严格防止人为的污染药品。

六、药品存放必须分类定位: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串味药与不串味药要注意分开放至不同药柜,并以标签注明。

七、对药品实行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坚持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的检查,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变霉的药品。

篇2:学校药品管理制度

1、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3、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注明“危险”字样。

4、任何领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者,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5、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反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6、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化学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7、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8、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9、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20米内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10、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11、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保卫处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12、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篇3:学校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的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学校药品的保管、采购、检查制度。

一、药品的采购

1、采购药品前必须制定采购清单,经学校领导同意,由校医购买。

2、校医务室药品应由国营医药公司统一代购,不得从私人或非正常渠道进药。

3、购买时要检查药品的合格证、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避免购入假冒伪劣药品,破坏师生身体健康。

4、建立药品的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二、药品保管

1、设立专门药品存放专柜,根据药品的品种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分别定位存放,(特殊药品按照管理使用办法保管使用)做到标记明确。每日检查,保证随时应用,并有专人负责领取与保管。

2、教师和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并做好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3、凡抢救药品,必须放在专用位置,或设专用抽屉加锁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每日检查,编号排列,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

4、要保持药品柜的干净整洁,药品必须摆放整齐,不能随意摆放,做好药品的防潮、防压。

三、药品的检查

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发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应及时清理报损。

四、药品的使用

教职工及教职工在本校就读子女发药一次不超过一天剂量,不允许开“人情药”。教职工和学生用药必须在校医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篇4:学校药品管理制度

1、实验器材及药品用专室存放,确定专人负责。

2、各类实验器材、药品要分类放置,归还后要放回原位,以便查找,登记。

3、各实验教师在实验前领取实验器材、药品,并由实验管理人员对器材、药品进行登记,以便归还时核对。

4、单项实验完毕后应及时将器材、药品归还器材保管室。归还时各仪器要保持完整、清洁。

5、实验器材管理人员要随时注意安全,对各种器材和药品的损耗要登记注册,并及时将配置清单报总务处采购。

6、未尽事宜由徐州市城新实验学校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