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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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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通用多篇)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一

原告:陈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于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李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中国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____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____区______道__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____赔偿原告陈____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____赔偿原告陈__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____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____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________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__________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____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____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____雇佣被告李____驾驶的`。被告于____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____年3月30日起至20____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____与于____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____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____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__年__月3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邮编: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族,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邮编:________

(如果是雇佣行为或者职务行为,可以将雇主,车辆所有人,司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元;

(包括:医疗费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_元;残疾/死亡赔偿金________元;被抚养人生活费________元;鉴定费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驾驶________号车)行至________地,遇被告驾驶________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本次事故经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________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三

原告一:

住所:

原告二:

住所:

被告一: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被告三:

住所:

被告四:

住所: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_______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系本案受害人_____之夫,原告_____、系受害人______之子,属于受害人_____的近亲属。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__驾驶被告______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______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_________,该车乘客______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________驾驶的被告______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号力帆客车碾压,______当场死亡。

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______区支队公交(_____)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_________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_________",其驾驶员_______承担事故主要责任;________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________",其驾驶员______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______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______生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死亡时已满____周岁,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自_______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__________,并在______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_______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_______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______________;

丧葬费:________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______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_______×5。死者的丈夫_____在______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______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______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_________元。扣除被告"________"已支付的费用_____元,尚应支付____元。

被告"______分公司"是被告_______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_______总站"是被告_______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民法通则》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2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四

原告:,男,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联系电话:。

被告:,男,x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x区xx镇 联系电话: 、

被告: 系x区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xx市xx区 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元、后续治疗费 元、住宿费 元、交通费 元、精神损失费 元、伤残鉴定费 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判令由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驾驶被告货车沿路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原告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x年x月xx日,x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x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于x4年2月21日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应对被告、被告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五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

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xx元。合计:820xx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xx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xx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xx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六

原告:________,____,____,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__元,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__年__月__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川A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成都市金牛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王二麻子驾驶该单位川A__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1233211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奥迪A6L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__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__区人民法院

原告: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 篇七

原告:王金,男,汉族,20xx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xx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