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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起诉书【多篇】

栏目: 实用文精选 / 发布于: / 人气:2.48W

借款起诉书【多篇】

借款起诉书 篇一

民事诉状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社皇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县新生镇星火裕民村1组0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720.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借款起诉书 篇二

原告: ,女,49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房

联系电话:

被告一: ,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 栋 房 电话: 被告二: ,女,29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 栋 房;电话: 被告三: ,女,43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

电话:

被告四: ,男,38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电话:

被告五:广州 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计,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xx年 月 日为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五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于xx年9月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xx年9月8日至xx年9月22日。为担保被告一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及《企业连带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另外,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 被告五以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

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一,借款临近到期时,由于被告一未能还款,被告一与原告遂同意将借款还款期延长至xx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继续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xx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前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清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据法律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借款起诉书 篇三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行长

电话:010-12344564 传真:010-98765432

邮编:100876

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九路八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

电话:010-25327341 传真:010-25327643

邮编:100876

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三路九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董事长

电话:010—67890654 传真:010—12345678

邮编:100876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人民币,利息

1036.8万人民币(暂记为从借款日至约定还款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复利计算)。

2、判令被告的逾期利息按当前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率计算返还(还款利息从20xx年5月12日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日之间的利息后算)。

3、判令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2日,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因经营用款,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原告将全部金额转入被告账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年5月12日至20xx年5月12日,即借款日

期为6年。为保证还款,原告与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同意以其全部财产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但被告中商企业集团总公司却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而另一被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也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没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