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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格式【多篇】

栏目: 实用文精选 / 发布于: / 人气:2.23W

实施细则格式【多篇】

实施细则格式 篇一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高斯-克吕格投影;地籍测量;Visual Lisp

根据《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测量采用的投影方法为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子午线按照3°带选定,各投影带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绘的投影面为各城镇村庄坐标起算点高程值的高程面,但不进行高程抵偿计算。

当测区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将基于一个定位点和定向点建立独立坐标系(简称挂靠坐标系),其中定位点为统一的高斯投影3°带坐标,起始方位角为统一的高斯投影3°带坐标方位角(即对定向点坐标进行了距离改正),本文将基于实际项目生产提出一种基于挂靠坐标系的地籍测量作业方法,以供参考。

一、解决方案

当测区投影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先采用任意带、投影面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面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进行地籍测量;然后根据定位点、定向点对任意带成果进行3°带坐标的平移与旋转变换,使之成为满足《实施细则》要求的挂靠坐标系成果。本作业方案流程简单,数据变换可以通过Visual lisp语言编程实现。

(一)中央子午线的选择。目前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以县级行政区整体推动,测区范围较大,宜以投影长度变形值(即高程归化改正值和高斯投影改正值之和)不大于±2.5cm/km为原则选择中央子午线(宜选择测区平均子午线),根据测区跨度不宜选择两条以上的中央子午线。

(二)定位点与定向点的选择。在实际作业过程中,定位点宜选择在地籍子区(行政村)的中心区域,定位点宜选择在地籍子区的边缘区域。定位点与定向点是在实际控制测量中布设的控制点,根据后续数据变换过程中据实选取,对通视情况不做要求。

(三)一级GNSS控制点测量与图根点测量。在卫星信号无遮挡区域采用RTK法(基于CORS或网络或单基站方式)直接布设一级GNSS控制点与图根点;在卫星信号遮挡严重区域,采用RTK法测定一个点的标准3°带高斯坐标系下的坐标和一个方位角,在此基础上布设闭合导线(网)。

二、程序编码

(一)程序设计思路。(1)控制测量成果为文本*格式;地籍图件成果为AutoCAD *格式;(2)对定向点和定位点进行换带计算,得到标准3°带平面直角坐标;(3)计算任意带中定位点与定向点的平面距离与坐标方位角;计算标准3°带定位点与定向点的坐标方位角;计算标准任意带中的坐标方位角与标准3°带中的坐标方位角之差(即两个坐标系之间的旋转角);(4)根据各控制点与定位点之间的几何关系(即平面距离、坐标方位角)、旋转角计算3°带挂靠坐标系中的控制点成果;(5)根据定位点和定向点在两套坐标系中的坐标成果,对地籍图件成果通过平移、旋转方式从任意带坐标系变换至3°带挂靠坐标系。

(二)程序主要编码。(1)高斯投影反算(标准带平面直角坐标转换为地理经纬度坐标): (setq FN 0 FE 500000 k0 1);高斯投影反算默认北偏移量、东偏移量、中央经线比例系数

三、应用示例

以大冶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外业测量项目为例,测区地跨北纬29°40'16"~30°15'45",东经114°31'33"~115°20'42",对应于高斯投影3°带第38带,投影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在实际作业过程中,选择115°为中央子午线的高斯投影方式进行地籍测量,然后对三百余个地籍子区(行政村)地籍测量成果进行3°带挂靠坐标系变换,成果满足《实施细则》要求。图1为控制测量成果变换示例;图2为图件成果变换示例。

四、结束语

本文针对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在测区投影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提出了基于挂靠系的一种地籍测量作业实现方法,降低了控制测量的技术难度,易于大面积同步开展地籍碎部测量(作业组可以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布设所需的图根点,不受控制测量进度的影响),并利用Visual lisp编码实现了地籍测量成果变换,较好地提高了地籍测量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湖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Z]. 2013-3 .

实施细则格式 篇二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临测;分析。

【中图分类号】R126.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3(上)-0144-02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防止疾病的传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我所于2006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 内容

1.1 对象 对所辖范围内83户各类公共场所:旅馆49户、歌舞厅 23户、洗浴11户进行了卫生监督、监测。

1.2 监督、监测方法和评定标准 公共用品(毛巾、床单、枕套、杯具)检验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空气质量监测项目:空气细菌总数、微小气候。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与《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操作。卫生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进行评定。

2 结果

见表1。

3 讨论

3.1 加大卫生监督力度 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卫生法规,以舆论来强化管理,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识到按时办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履行这项法律要求的义务。

3.2 卫生监督部门对各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定期召开卫生知识培训班,并要求经营单位增添必要的消毒设施 要设专人负责卫生消毒检查工作。

3.3 对所抽查的存在上述问题的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督促其完善自身卫生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责任制,并完善空气消毒清洁器,安装排风扇或空调,设置隔音、消声设施,卫生监督部门定期和随机抽查,对再检查因主观原因而卫生不达标者责令改进,并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确保广大旅客的身心健康。

实施细则格式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质检总局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质检总局确立今年打假重点 等 质检总局公布绿茶产品抽查结果等 质检总局监督抽查童车等31种产品 质检总局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 质检总局:购买凉席小心甲醛超标 等11则 李长江:质检总局原局长的“罪”与“罚”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新增嘧霉胺、硝磺草酮等产品相关标准 质检总局公布7种电子商务产品抽查结果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04年度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香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饼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对22个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印发《关于加强质检系统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 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 质检总局开展“质检邀你看企业,质量安全大家行”活动等一组 国家质检总局大质检文化建设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等 国家质检总局曝光防非典产品制假案件 国家质检总局唇膏口红产品质量专项抽查结果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论文网 >科技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e("作者: 本刊编辑部")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颁标准、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农药等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2月5日附件: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一)条款1.2 修订内容如下: 1. 表1中取消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内容: 2. 表1中新增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内容: (二)条款3.7修订为: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农药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淘汰类: (1)自2005年12月2日起,淘汰采用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 (2)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规格为10%草甘膦水剂,淘汰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淘汰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工艺; (3)自2011年6月1日起,淘汰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限制类: (1)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敌鼠钠盐(敌鼠钠)、溴鼠灵原药、溴敌隆原药、杀扑磷原药、水胺硫磷原药生产装置; (2)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福美双原药、杀虫双、三氯杀螨醇原药;限制新建草甘膦原药、毒死蜱原药(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原药、百菌清原药、阿维菌素原药、吡虫啉原药、乙草胺原药(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3.7.2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586号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杀扑磷原药、甲拌磷原药、克百威原药、灭多威原药、氧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灭多威乳油、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线磷颗粒剂等农药新增生产许可申请, 停止批准上述农药的新增生产许可证。 3.7.3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的规定: (1)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受理百草枯母药和水剂新增生产许可证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允许专供出口生产; (3)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3.7.4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60号)的规定,2003年7月1日起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溴甲烷)生产装置,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溴甲烷的生产。 3.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核准或延续核准文件。 3.7.6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加工”或“分装”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7.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的规定,敌百虫、敌敌畏、磷化铝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条款修订为: 农药企业应提供国家核准或延续核准文件(或公告)复印件,其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场所应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申请新增原药品种的企业,应提供该原药品种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条款修订为: 申请企业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格式填写,请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