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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管理制度 课堂教学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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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管理制度 课堂教学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课堂教学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高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应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三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须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着装得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

第四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对学生上课打瞌睡、吃东西、玩手机等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者,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系)反映,学院(系)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教师。

第五条 教师应严格考勤,并主动联系班级考勤负责人,协助做好考勤工作。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数量、教学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勤,对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对于出勤率较低或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班级,任课教师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系)。

第六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等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课、下课等,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或提前下课。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

第八条 教师在开课之初,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及学校规定人员的听课,接受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安排的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条 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一条 使用多媒体教学时,教师课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坚持用其它方式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

第十二条 有关教师课堂教学的任课资格、教学准备、讲授要求、辅导答疑、布置作业等其它各类具体要求,按照《南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通大教〔2006〕145号)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学生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应整洁得体,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裙、非制式短裤等过于暴露服装进入教室;禁止穿拖鞋、赤脚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及将食物带进教室;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关闭手机等通信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如使用手机及通信设备进行答题,应严格控制使用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回答问题时应起立。上课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题时,应在座位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十七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院(系)、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课前和课间休息时,学生要轮流值日擦拭黑板,保持黑板清洁。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等。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挪动、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相关学院(系)及管理部门的人员、教师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听课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参加听课。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本科教学督导组织对各学院(系)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课堂教学的管理。若有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南通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定》(通大教〔2007〕104号)废止。

课堂教学管理制度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学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教师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一、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遵守师德规范,要着装得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

二、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管理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对教学质量负责。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的,课后要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再由所在系向教师反馈处理意见并上报教务处。

三、教师应严格考勤,可根据学生的数量、教学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对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确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一学期缺课(包括事假、病假、旷课等)累计达总学时1/3或缺交作业1/3的学生,应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对于学生无故旷课达三次者(迟到、早退三次记为旷课一次),教师可认定其该课程平时成绩为零分。

四、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上、下课(一般应在上课铃响之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前各项准备工作)。确因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六、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

七、教师在开课之初,应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还要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八、课堂教学要注重启发式,突出重点、难点。讲授要精练、准确、生动,板书要简洁、工整。要因材施教,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要充分合理的使用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九、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认真进行作业批改和课外辅导答疑。要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参考文献目录。

十、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思想性,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十一、教师应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注重教学艺术,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十二、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组和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十三、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在上课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坚持用其它方式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学生课堂纪律管理规定:

十四、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三次记为旷课一次)。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主动配合老师进行考勤。

十五、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言行举止应符合学生行为准则。 衣着应整洁得体,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裙等过于暴露服装进入教室。不得穿拖鞋、赤脚、赤膊进入教室。

十六、上课时,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关闭手机等通讯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 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不准在教室内吸烟,不得将食物带进教室,不得睡觉或谈笑喧哗。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

十七、上课时,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向教师提出问题,确需提问题时,应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

十八、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或实事求是地逐级向有关领导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十九、课前和课间休息时,学生要轮流值日擦拭黑板,保持黑板清洁。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等。

二十、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二十一、学生必须爱护课堂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和教具,不得挪动、私拆、损毁课堂内设施,严禁在课桌、课椅及其它课堂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其他人员课堂秩序管理规定:

二十二、院、系(教研室)领导、相关部门领导、辅导员及教学督导人员,要经常深入课堂对师生的课堂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问题,不断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十三、各类人员听课、检查课堂教学情况均须遵守《听课制度》及课堂纪律,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二十四、辅导员要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对教师反映的学生情况要做深入的了解,进一步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直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五、任何人不得与正在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抽调学生组织活动、召集会议或帮助做其他事情等。未经教务部同意,学生一律不准因参加活动、会议或帮助相关人员做事而请假不上课。

附则:

二十六、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课堂教学。

二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