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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盲校教学与在普通学校教学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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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盲校教学与在普通学校教学有什么不同呢?

在盲校教学与在普通学校教学有什么不同呢?

最主要的不同是教育对象的不同。盲校的教育对象是视力残疾学生,包括盲生和低视力学生。他们全部或部分丧失了通过视觉获取信息的能力,但我们不能忽略他们具有从听觉、触觉等其他感官获取信息的能力,他们有与普通学生相同的一般的生理、心理发展规律。也就是说,对视力残疾学生的教学要在遵循普通教育学中的一般规律和原则的基础上,研究针对视力残疾学生认知规律的特殊教育学理论;在盲校任教的教师在掌握了普通教学法的基础上,必须掌握针对视力残疾学生的教学法。

例如不能因为盲生看不见光而不让他学习光的知识。实际上人类学习和研究的许多问题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没有智力缺陷的视力残疾学生应该尽可能掌握普通学生要求掌握的普通课程。这就要求盲校的教学在普通教育教学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给予新的解读、补充并遵守。

因材施教原则

当我们在盲校教学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时,要认真分析视力残疾学生这一特殊的教育对象,从他们的实际出发,面向全体照顾差异,针对每一位学生的特殊需要,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IEP),使每一位学生都得到发展。

启发性原则:

要让视力残疾学生主动学习,就要用他们能被触动的特殊方式,启发他们主动探索、思维。教师要有意识地用语言指导学生,使他们综合利用多种感觉途径(残余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等)发现事物存在的线索,尽可能地感知事物的全貌,思考事物发生、发展的原因和规律,达到学习目的。

巩固性原则:

没有看清楚的事物印象不深刻;听到的事物瞬间即逝;摸到的事物整体性有欠缺。鉴于视力残疾学生的学习方式,增大了他们对知识掌握的难度。因此,对视力残疾学生而言,多次、多侧面再现所学知识,对所学知识的巩固意义重大。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对视力残疾学生来说,听到的知识更多于亲身感受,常岀现语意不合的现象。为了掌握同龄学生都要求掌握的普通学科课程,视力残疾学生需要接受更多的实践体验,增加理解概念的直接经验,特别是普通学生通过偶然观察就可掌握的东西,要额外地提供给视力残疾学生学习。给视力残疾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有实践基础的实例分析,对视力残疾学生理解理论知识极其重要。

直观性原则:

对视力残疾学生而言的直观更多的是强调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包括可用的残余视觉在内的所有感官的作用,通过听觉直观、触觉直观、视觉直观等达到对事物的直接认识。在教学中充分利用教材的直观性,可以使视障学生对于所学习的内容有尽量完整、鲜明而精确的表象,使其所掌握的知识具有更坚实的感性基础。盲校直观教学的形式有教具直观、语言直观、动作直观。

循序渐进原则:

视力残疾学生的学习过程与普通学生一样要循序渐进,但学习进程的步子要更小些、细致些。因为视力残疾学生的触觉、听觉等的观察往往是不连续的。当事物或知识片段相距太远时,他们就很难理解事物或知识间的关系。

从上述普通教育教学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盲校的教育教学要特别强调循序渐进原则。

多种感觉途径综合利用的原则:

在视力残疾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充分发挥各感官的作用,尽量多地增加具体和直接的经验,建立对事物的触觉、听觉、嗅觉、味觉等感知觉的综合表象,为思维奠基。

重视语言指导的原则:

在普校教学中,教师除了用语言教授知识,给学生听觉信息外,还提供大量的视觉信息,例如板书、手势、表情、图形等。视力残疾学生对这些视觉信息的感受存在障碍,通过其他感知渠道获得的信息经常是零散的,需要通过教师有条理的语言加以组织。因此,要求盲校的教师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地用科学、准确、形象、简练、富于感染力的语言描述动作、画面、表格、操作步骤、事物的形状和发展过程等。

安全性原则:

在所有的学校教育中,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安全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盲校,视力残疾学生用手、口、鼻观察事物时,比用眼观察,离观察对象更近,更容易造成伤害;而且视力残疾学生预见危险和主动躲避危险的能力有限。所以安全性原则就成为盲校教师时刻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