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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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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规范学校管理,依法办学,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整体教育质量,建设设施、管理、质量一流的现代化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管理规程》和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党组织起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

第三条 学校名称:宝清县第四中学

地 址:宝清县宝清镇宝密路11号

第四条 办学理念:优质教育多元发展幸福人生

校 训:以和聚力以美育人

校 风:和衷共济成人之美

教 风:和颜悦色美教精艺

学 风:和乐共进美人美己

教育理念:正心至和,励行尚美,为学生幸福人生奠基

第五条 学校校园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进入校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办学规模培养目标

第六条 办学规模为30 个教学班,平均班额48人,学校占地面积32500平方米。

第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以办家长满意学校为宗旨,以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存为主要目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由党支部领导,确定办学方向,指导办学规划和思想,对学校一切行政、业务工作起保障监督作用。

第十条 学校由校长负责全面工作,直接主管教务处、政教处和总务处工作。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工作,评议、审议和监督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工作、学校重大决策、师生有关的福利问题等。

第十一条 教务处设主任1名,责学校教务及教育科研工作。教务处负责管理各教研组、备课组工作。

第十二条 政教处设主任1名,负责学校政教德育工作及校内外各项大型活动筹划安排,负责管理体卫艺工作。

第十三条 总务处设主任1名,负责学校的后勤财务工作及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宝清县教育局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组织本学区内常住户籍所有符合入学条件的青少年免试入学,招收为一年级新生。借读生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 切实保障残疾青少年的入学权利。对于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青少年根据其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学校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并将学生档案资料输入计算机《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转入转出均严格按教育局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请县教育局批准,可准许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律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随班升级,不得留级。对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经全面考核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视为旷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及心理素质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学有特长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心理上给予健康的辅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三年初中教育。学生学习期满,德智体美劳和心理等各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均遵循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采取班级授课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齐、上足课程,不允许擅自停课、调课、改上其它课程,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停课半天经校长同意,停课一天以上需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从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出发,积极推进新课标、新课程改革,加强教材研究、本土文化研究和校本课程开发。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育为首原则,认真贯彻《中共中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德育教育要求。

第三十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要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每一位教师都要学习并严格执行教学常规,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发展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科之间要统筹兼顾、互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位教师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课程标准制订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安排好教学进度,做好期中、期末质量检测、质量分析和教学总结。

改革考试制度,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加强学生素质报告单的平时记载和期末填写工作。报告单填写要真实反映学生学习、成长状况,要恰到好处地发挥鼓励作用。报告单填写要规范整洁。

第三十四条 学校使用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制的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和管理,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五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重视和推广科研,虚心学习别人成功经验,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积极构建本校的教育模式。

第三十六条 转变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教学方法改革的实践和探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切实解决课业负担过重,忽视学生个性发展,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等弊端,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学习,发展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以及创造能力。

第三十七条 成立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工会主席、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及政治教研组长任组员。

第三十八条 制定学年及学期的德育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表。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初、期中、期末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确定今后的工作方向。

第四十条 坚持定期进行思品教研活动。

第四十一条 校会、国旗下讲话、思品课、团活动、班会、晨会等主渠道课程专时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搞好校园环境建设,提高校园文化品位,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良好风气的熏陶,按规定日期出版墙报、橱窗。

第四十三条 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矛盾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重视学生的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

第四十五条 贯彻实施《国旗法》,除寒暑假和休息日外,坚持每周一和国家重大节日、学校重大活动举行规范的升降旗仪式。

第四十六条 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建设工作,完善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的讲课及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行政领导要坚持定期和经常性的德育工作检查,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每学期进行学校及个人德育工作总结评比。

第六章 人事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条中层干部、教师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方能聘任。

第五十一条 校长工作的考核评价由县教育局负责。执行局下发的的考核内容,每学年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资料存档,作为评先优、晋升和任免职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副校长、中层干部、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的评价根据上级相应有关职责要求由校长负责。对教职工的考核另附细则。

第五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要切实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教职工聘期内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解聘:(1)受聘人员不履行聘任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工作目标,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有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端,作风败坏,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十四条 解聘人员要经学校教代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把解聘人员名单和解聘原因、被解聘人的意见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第五十五条 解聘人员符合开除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开除,并通报。不符合开除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七章 行政和党组织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副校长室、教务处、政教处和总务处。

第五十七条 成立由校长召集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校务委员会,审议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完善教职工大会制度(即教代会),加强民主监督和管理,审议通过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可由校长提议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条 教职员工应遵守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初上交工作计划,学年末上交总结,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

第八章 校产、经费管理

第六十二条 按上级要求配置学校设备。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

(1)校舍、场地、设施、资料按省规范化一类初中标准设置。

(2)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改变其用途。

(3)维护和管理学校场地范围内的一切设施。

(4)专人管理教学仪器、设备、资料、体育器材、卫生设施,提高使用率。

(5)搞好校园文化建设,绿化、香化、美化、净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费制度,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发生。

第六十四条 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第六十五条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严格执行现行的经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章 安全及卫生保健

第六十六条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采取妥善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十七条 政教处每学年定期邀请公安、交通、防疫等部门对师生进行法制、消防、交通、饮食等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并做好档案整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总务处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即刻整改。

第六十九条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校医室要监测学生体质健康情况,要加强学校体育的医务监督,建立学生健康资料档案,定期组织师生健康体检。

第七十条 环境、校舍、设施等建设应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

第七十一条 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

第七十二条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落实健康教育时间,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引导。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在实践过程中,如需修正,可在教代会上呈报提案,并讨论通过。

第七十五条 全体教师都要积极参加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特别要加强外语和计算机的学习、培训。按规定对教师进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未达二级甲等者不能担任语文、英语教师。

第七十六条 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积极参加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校容校貌、师生仪表、各项标识、事务用品等进行形象规范,营造学校良好的校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