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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关于如何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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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关于如何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调研报告

司法局关于如何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调研报告

城区司法局按照省厅、市局通知,根据厅领导指示精神,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矛盾问题碰头交织的新情况新动态,司法行政机关如何防范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接到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题调研,将调研与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专项行动工作紧密结合,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基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形势分析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已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我区范围内也偶尔发生几十人聚集在一起,采取堵塞交通、聚集在党政机关门口等过激方式,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解决各种问题以实现自身目的要求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矛盾冲突的综合反映,其背后有着各种复杂的诱发因素和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制度原因。其发生往往会给一个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给城市形象带来负面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对于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人群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用围攻、静坐、游行、集会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乃至破坏社会公私财物和干部群众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是由特定群体寻求自身的利益引发的。就目前城区范围内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因企业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引起的群体事件,如南煤集团工人集中游行在市政府门前讨要说法;因合同纠纷引起的商户集中上访维权的群体事件,如金街商户集中讨要说法事件;因居民对物业不满在居住小区发生的群体事件,如半山公馆小区居民对物业对外经营会所不满,采取上锁,群体聚众吵闹的群体事件。尽管上述纠纷在街道综治、信访、派出所、司法所等多部门通力协作下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置,但是仍然给全区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小的影响,需要在把握群体性事件原因、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更为有效的应对策略,实现群体性事件“标本兼治”。

(二) 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1、群体性事件发动的原因、目的具有确定性。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人员虽然各不相同、单个多样,但是他们能够集聚到一起,就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目的,同样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的发动者、组织者之所以要邀约众多的人参加,是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声势,达到既定的目的。因此,不论是组织、策划者还是一般的成员,当聚集成群体并采取行动的时候,大都已经有了明确的主观意图。目前,就城区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绝大多数事件都是直接或间接因经济利益而引发的,单纯因政治或其它原因导致的少之又少。其中,又以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小区物业矛盾纠纷、退役伤残军人集中上访、金街商户集体维权等引发的纠纷居多。

2、群体性事件发动的时间、地点具有选择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不同,发生的地点不同,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社会压力也不尽相同。在处置的几起群体性事件中,我们发现其组织者、策划者在言谈中往往流露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他们一般都认为,所找的领导级别越高越容易解决问题,选择一些特定的时间、地点上访、请愿越容易给有关责任者施加较大的压力,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而促使自己的要求和意愿在短时间内有效达成。正是在这种想法的驱使下,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们往往会特意选择一些他们所认为的“最佳时间”如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政治敏感时期,“最佳地点”如政府办公地、主要交通干道等人群集中、人流量大的地方,采取行动,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压。

3、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人员、对象具有广泛性。从城区发生的几起群体性事件来看,其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个人利益,也就是说并非由个人利益引起,召集多人参与,而是涉及到群体性的利益,如拖欠工资、商场倒闭、小区物业服务不善等较为复杂的问题。因此,这些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就具有较大的规模,动则几十人、上百人。参加者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涉及对象较为广泛。加上,近期一部分群体性纠纷出现了组织化倾向,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有组织者、策划者,甚至有个别组织者、策划者利用参与者不明事理、从众对抗的心理煽风点火、扩大事态,使得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数量、规模日益扩大。

二、措施成效

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使社会矛盾冲突得到妥善的处置。从当前的实际来看,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出路,就是大力加快科学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这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所在。群众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基层司法行政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采用人民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防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激化、恶化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是,从工作的实践来看,基层司法行政的法律服务职能包括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其职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法律服务职能包括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等有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当充分发挥普法教育、法律援助在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最佳效果。

(一)从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角度看,应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让法律意识的约束指引将群体性事件消灭在未发状态。运用好法制宣传教育的“软”手段,将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需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在法制宣传的针对性上下功夫。这个针对性包括,普法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普法教育的对象具有特定针对性。在普法教育的内容选择上,除了对直接规定公民享有哪些合法权利的“实体法”进行大力宣传之外,还应当着力加强对当这些合法权利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当如何实现的“程序法”的宣传和普及。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劳资纠纷中劳动者一方,大多不知道可以首先选择劳动仲裁等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选择走上街头、聚众闹事并非其已经穷尽了所有正当、合法的渠道,到了“山穷水复疑无路”的地步,而是因为他们大都对如何走法律渠道一无所知、一知半解甚至是存在偏见,如不知道有哪些正当、合法的维权渠道可供选择,该怎么走或者认为自已无权无势,处于弱势地位,必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他们在开展宣传教育的时候应当适当普及如何提请仲裁、申请起诉,如何提供证据,有关程序如何进行等“程序法”方面的知识等。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制宣传,还应该加大对我国在群体性事件方面主要涉及《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群众明白权利的救济渠道是畅通的、透明的、公平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都应当被规范到法治的轨道来依法、公正、公平地解决。除了内容的针对性外,还应对特定群体、特殊对象在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特定时期加强宣传教育。如处于困难、弱势地位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往往法律意识不强,且具有喜欢从众、易受鼓动、容易冲动的心理特征,往往成为上访活动中的“主力军”。对他们开展普法教育,就是要帮助他们分清合法与非法的行为界限,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明白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其次,要在法制宣传的有效性上下功夫。目前,开展日常的普法宣传大多采用悬挂横幅标语、在固定宣传栏刊发板报等传统形式。在工作实践中,他们发现这种普法宣传方式虽然很有必要,但仅仅将其做为法制宣传的主要方式还远远不够。大多数年轻人、上班族对历年来这种老一套的宣传不太感兴趣,只是随意地看看宣传板报、索要几份宣传资料,工作忙碌的甚至连宣传版报都难得一看,因此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就只能停留在标语性、标题式的认识层面上,宣传效果大打折扣。法制宣传要避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就必须结合传播学的有关原理,在充分考虑受众的接受心理、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创新思维,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传播媒介,拓展法治宣传的形式。如可否考虑在城乡中巴上,菜场等人流量大且有相当停留时间的公共场所编制板报、发放宣传手册,开展法律宣传。法制宣传的形式也可以更加活泼、生动、吸引人,除了传统的版报、横幅等较为严肃的形式外,还可以考虑图片、动漫、或者是多媒体,甚至可以开通互动形式的普法短信平台,使法制宣传真正实现“全方位”、“广覆盖’

(二)从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角度看,应拓展法律服务的范围,让法律服务的及时介入将群体性事件解决在始发状态。在群体性事件中,参加的人数较多,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并且非常容易交叉感染,场面极易失控,很容易导致出现违法犯罪现象。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贯彻“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以教育疏导为主,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疏导情绪、防止事态的激化、恶化。如果这个时候,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或者由法律援助指派的专业律师能够主动及时介入,以中立、第三人或者非官方的身份倾听、了解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的困难、怨气、要求、希望等,一方面能够及时让陷于“对抗”情绪的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直接亲身感受到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一方面能够让专业律师发挥职业的特点和优势,对群体性事件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要求,从法律角度帮助分析。针对群众不当的维权方式,律师可以予以说明并引导他们通过法律、谈判、沟通等规范的渠道解决问题,避免寻求法律之外的救济途径,特别是集体上访等危害社会的过激行为。如果群众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律师还可以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群众维权,这样律师不但现场制止了矛盾升级,而且还可以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使法律援助能及时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化解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机制的受益面,同事,确立在紧急情况下简化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放宽群体性事件的受理条件等。可否考虑遴选、组建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养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律师队伍作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专业队伍。当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且这类案件通常涉及面广、政治性强,律师处理这类案件应该慎之又慎,否则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和社会问题。因此,司法局、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介入群体性事件的指导、跟进和管理,引导律师在法律、政策的框架来合法、有效地化解群体性纠纷,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效果的“双赢”

三、困难问题

总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管理课题,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探索、协同努力和共同参与,需要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还要在全社会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