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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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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精品多篇)

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 篇一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大学四年的生活转瞬即逝。这几年我学习ui的经历一一从我脑海中浮现。ui设计培训课程刚开始主要是ps和ai的基本操作,虽然这些是基本操作,但是老师也没有因为这些课程简单而草草讲解,而是非常认真的讲解并且带领我们进行实际操作。在老师的认真讲解下,基本操作顺利完成了,这为我之后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接下来的几个阶段我学习了平面设计,手绘,这对我这个新手来说有点困难。由于我之前并没有接触过手绘,所以我在这个阶段向老师们请教了很多。随后老师又继续深入地为我们讲解了ui设计中的手绘的作用,这一阶段需要用到ps软件,而这个阶段主要考验的是学生的耐心和创意性,这个阶段也让我明白了ui设计并不仅仅是掌握各个操作功能就能完成的,还需要灵感和创意。

在经过这几个阶段的ui设计培训的学习,我从一个什么都不会的新生变成了一个掌握技能的ui设计师,在实现了这个梦想以后,我对ui设计更加感兴趣了。

下面将我的学习心得小结如下:

一,学习的三种心态:

(1)了解的心态,则学不到该学的东西;

(2)使用的心态,则学以致用,能改变现状;

(3)教的心态,则播出智慧的种子,孕育更强大的力量。

2.学习的五个步骤:

(1)初步了解,建立概念;

(2)重复学习,更重要是学你不能做到的;

(3)开始使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4)融会贯通,统筹全局;

(5)再次加强,巩固提高。

二:能力提升

1、多种形式的学习,提高了理论水平

作为一名年轻的学生,我有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既不够系统也不够丰富。通过老师深入浅出的讲授,感觉豁然开朗,许多问题从理论上找到了依据,对原来在工作实践中觉得不好解决的棘手问题找到了切入点,感觉收获很大。

总的来说,各位老师们以朴实无华的语言为我们授课解惑,对我们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更是一次书本知识与具体工作相结合的锻炼机会。

回想这这四年的学习,多位老师的理论给我带来了心智的启迪、情感的熏陶和精神的享受,我感受着新思潮、新理念的激荡,他们以鲜活的案例和丰富的知识内涵及精湛的理论阐述,给了我强烈的感染和深深的理论引领,我受益匪浅。在一次次的感悟中,颇感自己的责任重大、知识贫乏。

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 篇二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 篇三

1、软件使用

ui设计重要的就是对软件的熟练使用,ps、ai、ae等软件是常会用到的并且会交叉使用的,对这些软件的熟悉使用可以大大提升工作效率,在外行人面前使用软件时用一些快捷键会让人觉得逼格很高,看似随意的按快捷键会让人觉得你使用这个软件已经很久,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

2、学会临摹

临摹之前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大量的看一些好作品,提升自己的眼界。

好的作品在哪里,花瓣、站酷、dribble、ui中国、behance。都是老师在平时上课的时候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好的平台网站。老师说我们以后大都做的是视觉设计,所以平时收集一些好的作品尤为重要。如何找到好的设计是一个非常大的学问,我自己的话也没有特别好的方法,只能搜一些想要的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

看到好的作品一定要存下来,我比较喜欢在花瓣上存,分类整理画板,这样翻起来也方便。

专业技能中的设计能力最为基础的是临摹,进阶是模仿,再进阶是超越即是创新。好的设计太多了,我们不可能哥哥都临摹,为什么要见到好的设计要存下来,就是为了之后能用上。

临摹并不是要抄袭,而是学作品呈现思路、设计思路,表达手法等等。

3、灵感

对于设计师来说灵感就是一切,没有灵感再好的题目也设计不出好的作品而对于灵感来说就是来自于各个方面,不管是书籍还是电影亦或者电视剧还是生活中的其他方面的设计作品,都可以用于灵感来源,不断发现新的事物美丽的一面进而来对自己的作品迸发新的美感亦是设计师的看家本领。

4、总结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现有的设计思路流程,重视设计的公司一般会有每周的总结例会和分享,这是一个很好的根据现有产品去反思总结的方式,当再有新的需求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很好很快的理解业务需求,按照之前反思总结的方式,加入自己新的思考,不断改善,做的更好。

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 篇四

20xx年1月18日5时40分,霍林郭勒车务段党委书记高明堂突发疾病,倒在工作岗位上,永远告别了他热爱的西部铁路。1月26日,局党委、路局下发决定,在全局开展向高明堂同志学习活动,大力宣传弘扬高明堂同志先进事迹和可贵精神。本报从即日起以系列通讯形式刊发高明堂同志先进事迹。全局干部职工要学习高明堂同志信念执着、耐得住寂寞的政治品格,敢于担当、耐得住艰苦的实干精神,永葆本色、耐得住清苦的俭朴作风,淡泊名利、耐得住诱惑的清廉风范,以高明堂同志为榜样,立足岗位,恪尽职守,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全面完成全年奋斗目标、推进全局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xx年1月18日,西部铁路雪野凄怆,北风含悲。是日5时40分,把毕生心血倾洒在这片站区的霍林郭勒车务段党委书记高明堂因积劳成疾,猝逝在工作岗位上,时年刚届54岁。

青山处处埋忠骨,草原天路铸丰碑。自通霍线1986年建成开通,高明堂就背着行囊来到这片海拔近千米、人烟稀少的茫茫草原。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一晃31个年头悄然过去,西部铁路线不断延伸发展,已成为沈阳局“生命线”,而一直拼搏奋战在这里的高明堂却溘然长逝。1月19日清晨,高明堂的告别大厅内挤满了前来为他送行的职工、同事、好友、领导们,原来准备好的300朵白花竟然远远不够,续买了一批又一批。在这片偏远艰苦的草原上,高明堂的葬礼庄重、非同寻常。他的亲友和同事们知道,高明堂生前忍耐了多少寂寞时光啊,他曾把坚如磐石的信念化作强大动力,在寂寞中刻画下一串串写满忠诚的光辉足迹……

带着信念,他只身来到西部

人生如屋,信念如柱。如果一个人没有理想信念,就不会去坚持和奋斗。高明堂就是在强大信念支撑下,像一名无所畏惧的拓荒者,只身来到西部铁路。西部铁路是以通霍线为发端,向我局自建珠珠、霍白等铁路延伸,构成的主要运煤通道,自然环境十分恶劣,地域荒芜,人烟稀少,冬季最低气温达-40℃。恐怖的“白毛风”频频肆虐,所到之处,天昏地暗,奇寒入骨。几十年前,当地牧铺、村屯冻死人的事件时有发生。

1986年通霍线开通之初,铁路站区生活条件极其艰难。大雪封门、化冰取水、咸菜佐餐是这里稀松平常的生活情景。当年“开门搁脚踹、吃水用麻袋、一冬没青菜”的顺口溜流传至今,是当时通霍铁路职工生活的真实写照。不但物质条件极度匮乏,这里的文化生活更是一片空白,“白天看太阳、晚上数星星”几乎成了多数职工打发寂寞的唯一方式。

高明堂出生于兴安盟科右中旗巴扎拉嘎苏木兴安嘎查一个普通的牧民家庭。1983年通霍线建线招工入路,分到新立屯车站代培。临行前,敦厚朴实的父母一再叮咛和告诫他:“孩子,你在牧民家庭长大,能到铁路上班多不容易啊,这都是党在关爱你,你一定要感谢共产党,听党话、跟党走,好好干活。”高明堂含泪点头,把父母的叮咛牢牢记在心里。

面对艰苦的工作生活环境,许多人进线不久便难以忍受,想方设法陆续调离。而高明堂却没有一点离开的想法,毅然选择坚守在西部铁路,与寂寞牵手同行。在那股驱使他留下来一干就是一辈子的力量源里,既有浓浓的草原情怀、家乡情结,更有热爱铁路、奉献铁路的执着信念。

带着父母的嘱托,带着对党的忠诚,高明堂开始了他长达3年的代培生活。他非常珍爱这份工作,无论担当货运员还是连结员,都认真学技术,严格守纪律,特别能吃苦,主动挑重担,被工友们称为“拼命三郎”。

新立屯站货运员邱淑贤看到这位蒙古族小伙厚道直爽、任劳任怨,刻苦学习业务,积极要求进步,渐生爱慕。经过一段时间相处,邱淑贤越发觉得高明堂品质好、有志向,值得终生托付。高明堂也打心眼里喜欢邱淑贤的贤淑、文静。于是两人结成连理,开始了家庭生活。

1986年12月26日,他们的儿子刚刚出生3天,高明堂就接到去通霍线报到的通知。此时此刻,高明堂的心情无比复杂。回到草原为家乡的铁路事业贡献力量,是他梦寐以求的愿望,这愿望想一想都让他激动不已,这愿望他不知期盼了多少回。但是看着儿子粉嘟嘟的小脸儿,纯净得像草原天空一样的眼睛,听着他发出稚嫩的咿呀声,闻着他身上充满温湿的婴儿特有的气息,无比强烈的父爱在高明堂心头山呼海啸般涌动。再看看妻子邱淑贤那因哺育儿子日夜操劳而迅速憔悴的面庞,那因渴望他留在身边相依相伴而尤显无助的眼神,高明堂的心都快碎了。他从未面对过如此痛苦的抉择,整整一个晚上未合眼。次日清早,高明堂痛下决心——到通霍铁路去。

满含对妻儿的不舍和歉疚,带着回到草原报效家乡的强烈愿望,高明堂草草收拾行囊,轻轻吻着儿子的额头,洒泪拥别妻子,与工友们踏上开往西部的列车,来到通霍线珠斯花站。

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 篇五

20xx年,我报了某知名院校成教的质量员报名,语文考了88分,数学141分,英语77分。这个结果我觉得还是蛮欣慰的。

我于20xx年7月走出了校园,在家沉闷地待了一年,学了一点电脑知识,应聘到一所高校的打字复印店工作。那时的工作时间很长,也很累,薪水又少,但是我没办法改变那一切。常常走在校园里,每当望见那些大学生,心里都会很酸,从那时我心里有了一个梦想,什么时候我也能变成一个大学生!在那里工作了一年多,由于涉足的社会面很窄,几乎都是在校园里过,对外面的社会了解甚少。20xx年的夏天,我跑出去找工作,才发现自己好难堪,形象没形象,学历没学历,怎么生存呢!

9月我冲到了厦门,在工厂里做了一段时间工,但是我不甘心,于是就重找了一份工作,直到20xx年3月才想起我还有一个梦想——大学梦!也就是在那时,我认识了成人高考。虽然只要语、数、外三门课,但想想我这名初中生,早已离开书本3年多了呀,要拾起来是何等的困难,但是我仍然要放胆一试。我深知,唯有实践,才有真谛,功夫是不负有心人的。3月16日,我向一个同学借了几本初中的书,一切都是从头来,一切都是自学。6月份,我加入了一个成考培训班,就是二级建造师培训班。社会上的学习不像在学校里有老师催着你学,全部要靠自己,自己就是自己最好的老师,学会给自己施加压力,有压力才会有动力。我对这个大学梦很在乎,我必须得考上,而且要考入一所好学校。考前的半个月很重要,当时刚好有国庆长假,那几天我每天都坐公交车到厦大教室里去看书。

时间一天天流逝,终于等到成考的那一天。第一场语文是我最怕的一科,平时做语文题效率就低,老是拿不定主意,文言文的题目没有做完。所以大伙一定要引以为鉴,掌握好时间,要果断一点。第二场的数学则很顺利,平时训练的也比较多,所以考试时思路就很清晰。对于数学,我觉得在平时就应该多训练。在我的成考同窗中,好多都放弃了数学的复习,我觉得很不值,数学分很好拿的,大伙一定要好好学数学!英语由于平时很少读,再加上自身的词汇量不够多,做起来很吃力,直到后来才理解词汇量是多么重要,所以英语千万不可小视。

最后我想提醒广大学弟学妹们,我之所以能够成功,我想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抱着必胜的信念。最后送大伙几句话:要有好心境,学习松弛有度,沉稳,自信!

不断激励鼓励自己

成考的路最漫长最难熬,因此没有巨大的勇气,很难坚持到底。在这个漆黑如深夜的道路上,不断的鼓励激励自己是十分重要的。

要不要去上辅导班的问题

我的看法是,如果你的基础他差,东莞专升本可以考虑去上一个辅导班,因为在那里同学能给你提供学习的竞争氛围,多少能提供一定的动力,那里的老师也是成考方面的专家,能在最短的时间里给你理出科目的复习思路另外很重要的就是一些难点,经验等,可以使你的复习事半功倍。

如果你基础较好,建议自己看书,就不要浪费父母的银子了。

选择复习书籍

辅导书籍很重要,最好买所在学校自己出的书。如果没有的话,就选择内容系统性较强的书作为复习辅导用书。

做好笔记

建议制作一个摘录难点,自己容易犯错的知识点的“集错本”,务必保证错误只犯一次,有一次经验教训,就要吃透原因。

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 篇六

十月底北方已经进入深秋了,闭上眼睛轻想此时太原大路两边的树上肯定挂着零星的枯叶在秋风中瑟瑟发抖,而我正坐在广州宾馆的写字台旁码着方块字,身着短袖还微微出汗,心中不禁感叹中国真是地广啊,南北的气候差距竟是这么大。来广州已经七天了,回想在定制家具培训的这七天中,不仅学到系统的专业知识,还有一些非常深的个人感触,写下来与大家分享。

首先是工厂的办公环境。办公室是在偌大的t房里搭建一座简易的二层楼。楼里除了两个老总有独立的办公室外(还没窗户).一层门口用隔断分出前台,售后、行政等工作人员直接在大厅工作(也没有窗户).二楼用玻璃隔几个房间,在一个大办公室内。公司销售部总经理及其部下、企划部、设计部、网络部、等十几个人都在一起办公,总经理秘书及财务部在另一个小房间办公(也没窗户),环境不但简陋,在我看来还有些恶劣,这样的办公条件,在我们这样经济不发达的地方也少见。

第二是工作餐。大米硬的像石子,难以下咽。每日的菜有三种,油多,肉是腌制过的,也咬不动。我们这些参加培训的人每顿饭都是挑捡着吃,剩下许多,但艾迪公司从老总到普通员工都在食堂就餐,吃得津津有味。

第三点是车辆处理。车辆派出厂时要填派车单。除有关领导签字外,车辆出厂时间、公里数以及回厂时间、公里数都要门卫签字确认。包括每天接送我们到公司学习也不例外。因为学习人多,公司也不讲排场,多派车,或打出租车,头两天一辆车分两批接送,后几天我们参加培训的十几个人坐在一辆车上,小弓、小明和其他地区的学员都坐在越野车的后备箱中,每天两次往返于公司和宾馆两地之间。

还有很多细节,以后有时间再和大家细细分享。说了这么多我主要想表达的是在我认为相当简陋的工作环境中,公司员工的积极性非常高。每个部门的相关领导都为我们上培训课,不仅专业知识讲得好,个人的幽默感、激情、修养、工作态度等方面,水平都很高,非常值得我们在自己的工作中加以借鉴和学习;办公场所、工作环境只是一个外在条件,只要个人有能力、有实力才能生存、发展。

家人们,努力吧!你在位公司创造价值的同时,更是借助公司平台创造个人价值的大好时机。原每个人都树立起在行业中的个人品牌,祝愿大家都梦想成真!

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 篇七

时光如白驹过隙,转眼讲我来交大上课已有半年之余了,各个课程的老师严谨负责和认真的态度给了我太多的感触,最近我们自然辩证法这门课结束了,童梅老师在讲台上认真的态度,生动的把自然辩证法给我们从各个角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我传授着,童梅老师认真负责的态度让我倍受感动,在我的内心留下深深的印象,也使我对自然辩证法这门课有了真正的认识。

我们每周上课的时间都是在周末,都占用的是周末时间,但是童梅老师没有丝毫怨言,每次都是比我们提前进入教室,提前做好教学工作准备。作为一名在职研究生,我们周内和老师一样都是要进行自己本职的工作,我们怀抱着求真务实和态度严谨的思想来到交大进行入职之后的再教育,老师们用自己辛勤的汗水来让我们明白了交大的校训“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

作为研究生,作为学生,学习是我们的本分,学习和研究是我们的首要问题,自然辩证法本身是科学,让人研究的,它源于实践,并且随时接受实践对它的检验,学习自然辨证法可以让我们人眼开阔,思想活跃,对我目前的工作和学习都有很大的帮助。在学习自然辩证法之前我一直认为,真正的事实只有一个,存在一个完全客观的事实,当人们的认识和这个客观事实一致时,人们的认识就是正确的认识,当不一致时,就是错误的认识。学习了这门课以后,才知道并没有这么简单。首先研究绝对的客观事实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真正的绝对的事实是无法得到的,人们所能认识和把握的只有观察到的事实。人们所说的事实一定是具体的观察主体在一定的理论背景指导下观察到的结果,由于人们的局限,也由于观察主体的背景不同或指导的理论不同,人们观察到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一个对象常常包含有无数的信息,但具体能够观察到什么信息,即看到什么样的事实一定是和观察主体紧密联系的,另外人们观察到的事实一定是对事实干预的情况下的结果,绝对的脱离观察主体的事实是无法得到的。

既然人们发现和掌握的事实只是观察主体站到各自的角度,在他所能凭借的条件下观察到的。因此不管在当时当事人看来他看到的事实是如何正确,他也只是掌握了一部分真理与事实。不可能存在一个人能够掌握观察对象的全部的信息,因此对一件事情的观察的角度不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尽管结果不一致,但他们都是对事实的真实反映。真理可能不只有一个。人类甚至还不如那个瞎子摸象中的瞎子,因为瞎子还有能力摸完整个大象得出对大象的正确认识。而人类穷其智力对一个事情也常常是一知半解,雪泥鸿爪,既然是这样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永远都要保持对研究对象的敬畏之心。永远都要谦虚,人类是有很多局限的,我们观察了解到的事实永远都是对象的一部分,即使是我们最熟悉的对象,对很多的对象我们了解的要比我们以为我们了解的要少的多。对待研究对象,我们在积极探索的同时,也要有一种谦虚的态度,承认自己的局限和不足,不夜郎自大,不强以为知。其次是要有一个开放的心态,既然对同一个对象观察由于主体的观测的角度或背景不同从而得出的事实不同,并且建立在不同观测事实基础之上的判断也肯定会不同,那么永远不要以为自己掌握了一点事实,就以为自己掌握了绝对的真理,跟自己不一致的人都是错的,千万不要以为只有一个观点是对的,尽管是相反的观点,也有可能都是对对象的正确反映。比如当前对我国改革的讨论,两派观点争锋相对,但在我看来都有道理,都说出了部分事实,只是所站的角度不同,价值判断不同,对对象的认识也不同。既然真理即不是存在于那一个聪明的人所独有,对同一个对象的真理性的认识也不只一个,那么人们要获得对一个对象的全面的了解,最好的办法就是,保持一个开放的心态,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了解对象的不同层面与不同侧面。而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是要营造一个大家能够畅所欲言的环境,要鼓励别人说话,你可以不同意别人的观点,但要捍卫别人说话的权力。只要这样才能掌握对象的更多信息,这样做出的决策才可能少犯错误。三是永远都要有一种怀疑精神,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只有对事实相对正确的判断,因此对一个理论和一种判断一定要知道他的约束条件,知道观察者是从那个角度观察所得出的结论,在运用的时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要注意人的观察活动对事实的干扰,人观察对象的时候必定会对对象有干扰,我们可能降低干扰,但不可能消除,而在人际关系方面,观察了解事实的干扰作用是最大的,因此管理活动或者考察人员时候一定要注意这种干扰,尽量减少这种干扰的影响。

学习自然辩证法让我感觉到非常的充实,对生活和工作的帮助很大,虽然课程学完了,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不断的学习,才能使我们不断的进步,书实有限的但是知识是无限的,童梅老师用心血教了我们学习自然辩证法的一些方式和方法重要的还是靠我们自己学习为主,最后,我还是得感谢我们辛苦负责认真的童梅老师,正式因为童梅老师的教授我们材进去了自然辨证科学的世界,使我们对事物的价值观和认识观有了新的认识。

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 篇八

最近参加了ui设计的培训学习,经过3个月的学习ui设计,我总结了几点学习ui的重点:

第一、时刻保持学习状态与学习主动性。

学习的机会很多,无论是在生活里,你结识一个朋友、看一场电影、读一本书、浏览一个网站、看一则广告,随处都暗藏着学习的机会,虽然不一定能学到具体的技能,但至少可以领略到一些精神和获得一些专业上的灵感。

第二、一定要坚持不懈的练习!

设计、编程在我眼里都是需要动手才能练就出来的本事,只看书满脑子理论完全不行。设计基本功:你可以有计划的练习手绘,提高painting能力我认为对做设计,包括ui设计,是有好处的。从临摹开始:可以先临摹一些教材上的范例,现有的优秀界面,优秀设计师的作品;在此基础上,时不时可以加上自己的想法情感,搞点原创。总之,“曲不离口拳不离手”要坚持练习,多动手,一定会从中获得很多经验!

第三、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不能忽视

许多设计都有着自己的规范与知识点,这些你可以自己找书看,各种设计专业的书籍可以具体从构图、排版、色彩、图形等方面入手了解一些基础知识。然后学习ui设计常用的软件,adobe系列的 photoshop、illiustrator算常用的了,如果对web感兴趣还可以玩玩flash,dreamweaver甚至是html5 等等。

第四、前期创作建议从不断模仿做起

怎样才能学好ui设计?在刚开始学的时候,大部分人都是从不断模仿学起,孰能生巧,通过不断得积累,最终你会学到ui的精髓。当然,你的模仿对象要有水准,要选择那些经典的作品。

第五、多洞察别人的作品,多阅读,多思考

互联网是一个日新月异的行业,但是我建议,在日后的界面设计工作中,不可盲目的追赶潮流,要知道,设计是需要一段时间的沉淀才能达到一个新高度。多洞察别人的作品,多阅读,多思考,这样你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ui交互设计师。

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 篇九

时光匆匆,转瞬即逝,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如今,我已经是一名六年级的学生了,天天都要面对各种学校的招生考试,天天都要上课外班,天天都要练习舞蹈。我忙,但我很快乐。

我从小就学习舞蹈,已经学习了七年了,舞蹈是一项每天都需要练习的特长,只有通过练习,才能感受到新的韵味。但由于繁多的作业,蜂拥而至的考试,许许多多的课外题,使我喘不过气来,我不想再跳舞了。我觉得跳舞只是应付爸爸妈妈,直到有一次,我一如既往地练舞,可心不在焉。妈妈见了,和言细语地对我说:“练习舞蹈是自己的事,不要把它当做自己的负担,要开开心心地去学习。”我明白了妈妈所说的,心想:是呀,舞蹈也学了七年了,得到的奖杯却是少之又少,我应该从中找乐子,让自己忙却不亦乐乎。

于是,我每天高效率地做完学校的作业,便乐此不疲的练习舞蹈,我要为自己争取快乐!回到家,我就对着镜子细细地比划着每一个动作,不放过任何一个不完美的小细节,并且反复地对照舞蹈练习碟中的视频,力求做到最标准,最好。有时,我还会征求舞蹈老师的意见,在她的指导下,完善自己的动作。

我在湖南省歌舞团举行的一个舞蹈比赛中报了名,我天天更加废寝忘食的练舞,虽然忙碌,但我觉得忙得有意义,忙得很快乐!日子一天天过去了,比赛的那一天来临了,做足许多准备的我胸有成竹的走上舞台,我向评委老师深深地鞠了一躬。音乐声响起了,我面带微笑地向大家展示柔软的肢体,时而翻滚,时而下腰,时而抬腿,随着优雅的音乐声翩翩起舞,我无比自信地做好每个动作,不忽略每个微小的细节。我若似舞蹈家附了身,若似花蝴蝶在草丛中飞舞。

音乐声结束了,我认为成功了,因为台下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

果不其然,过了几天,我收到了获奖证书。忙是值得的,这个时候我的心中如蜂蜜似的甜。我忙,但很快乐!

我走在回家的路上,花是那么的艳丽,草是那么的翠绿,树是那么的高大,我不禁在心中呐喊:“我忙,但很快乐,忙碌是有意义的!汗水也是使我有收获的!”

ui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ui课程体会 篇十

经过5天封闭式的理论强化培训,感触颇深,下面我简单谈一下自己的一些心得与体会:

一、加强基层党员干部学习的重要性

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不仅是发展经济的需要,更是戍边、稳边的需要,

理论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使我比以前更加深刻地意识到,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够有效促进各方面工作的开展与进步,通过学习,使我明白作为“三个队、四个力量”在的巨大作用,也更坚定了我屯垦戍边的决心与信心。

二、不断地加强学习,对今后工作的指导意义

1、是提高党员干部政治素质的需要

基层党支部是党在农村工作全部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为党的事业尽快培养一批政治合格、立场坚定,具有大局意识的党员干部。作为新时期的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学习党章,学习党的两个条例,不断地熟悉党的工作,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水平,用党的理论去分析与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为人民致富服务。

2、是树立正确的“三观”需要

“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是“三观”教育的基本内容,树立“三观”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永保党不褪色,战胜一切困难的法宝,是我们共产党人的本质所在。淡泊名利,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为政之道。

3、是加强班子建设的需要

人民群众认识共产党人,就是从我们基层班子党员干部的身上来认识。基层党支部班子担负着传达党的政策,带领人民共同致富的责任,这就要求基层党支部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通过不断地学习,增强我们一心为公,一心为民的信念,廉洁奉公,体察人民群众的疾苦,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为民办实事,求真务实,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积极开展“两级党建联创”,为人民选准发展致富的路子,

4、是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维连的需要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xx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这也对行政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5、是增强创新、发展观念的需要

市场是一双无形的手,市场经济是对市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是开放竞争、优胜劣汰。作为新时期的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学习,掌握先进的管理方式,捕捉市场信息,从而指导生产,减少因决策失误而给人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加快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立足于本地实际,求真务实,大胆创新,谋求经济快速发展。

三、基层党员干部如何加强学习

1、端正态度,大兴学习之风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必须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端正学习态度,珍惜每次培训学习的机会,遵守学习纪律,做好笔记,认真写好心得体会,平时也要加强各方面的学习,进行自我完善。

2、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

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更好地用于实践,我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实现好。学习法律知识就要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把依法行政渗透到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

保持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党员干部必须首先加强政治理论等方面的学习。不学习,政治上就不可能成熟,就不可能自觉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只有认真学习,真正具备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素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努力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才能够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增强履行历史责任的自觉性,坚定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能全心全意为人民群。